江苏南通,一独居老人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侄孙为此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事

一叶知大事 2025-10-18 09:50:54

江苏南通,一独居老人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侄孙为此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事后侄孙向保险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医疗费与丧葬费,其他一概不认。双方僵持不下,闹上了法院。   据现代快报10月15日报道,离世的老人名叫王某岗,是江苏南通当地的一位独居老人,他的人生轨迹里满是孤苦。   父母早年离世,终生未娶,没有留下一儿半女,就连亲兄弟和侄子(也就是原告的父亲)也都先他一步离开人世,偌大的世界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   尽管孤身一人,王某岗并未完全依赖他人,他有自己的租地收入,能独自做饭、上街购物,把日常生活打理得井井有条,直到那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平静。   2024年7月3日,天刚蒙蒙亮,王某岗骑着电动二轮车出门办事,刚拐过街角就与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狠狠相撞。   剧烈的撞击让王某岗当场重伤,即便韩某第一时间叫来救护车送医抢救,也没能留住他的生命,当天下午,王某岗就因伤势过重离世,两车也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随后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清晰载明,韩某与王某岗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各负50%的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后,最忙碌的人是王某岗的侄孙王某。   作为与老人毗邻而居的晚辈,王某多年来一直默默照料着叔公的生活,送些吃穿用度,时常上门探望。   看着叔公骤然离世,王某没有丝毫犹豫,自己拿出钱来支付了全部抢救费用,又按照老家的传统风俗,风风光光地为王某岗操办了丧葬事宜。   在他看来,自己既尽了照料义务,又垫付了实际开支,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仅是为了挽回损失,也是对自己多年付出的一种认可。   可当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一盆冷水迎面浇来。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王某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明确拒绝赔付,理由很简单:王某只是侄孙,并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没有资格索要这两项赔偿。   双方就赔偿范围争执不下,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协商陷入僵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韩某一同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通州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核查。   法庭上,王某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实自己确实垫付了相关费用并操办了丧事,但对于他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审理思路却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   法官查明,王某岗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与王某之间形成了长期共同居住、相互依存的稳定扶养关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生活资源减少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近亲属精神痛苦的赔偿,两者都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既不属于遗产,也不能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获取,索赔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其实际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和丧葬费,驳回他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王某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认为自己的照料和付出理应得到认可,于是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推翻一审判决。   然而,南通中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王某的两次维权尝试均以失败告终。   平心而论,王某的行为值得肯定,非亲非故却能多年照料孤老、主动垫付费用,这份情义在当下尤为难得,从情理上看,他渴望获得相应赔偿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   但法律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边界,近亲属的范围界定、赔偿项目的属性区分,都是经过严谨考量的法律规则,不能因为个人的情义行为就随意突破。   这场纠纷也让我们看到,独居老人的照料问题背后,还藏着非近亲属照料者权利保障的法律空白,如何在坚守法律原则的同时,兼顾情理温度,或许是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现实思考。   案件审结后,通州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没有忽视王某的实际损失,赔付垫付费用的判决兼顾了事实公平。   而王某的败诉,并非否定他的付出,而是法律对权利主体资格的严格界定使然,这场情理与法理的碰撞,最终以法律的刚性裁判画上了句号。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讨论,感兴趣的可以点击头像加关注,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我们下期见。 信源:   原文登载于现代快报2025年10月15日关于《独居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侄孙起诉索要死亡赔偿金被驳回》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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