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被辞退后心生不满,发朋友圈“要干一票大的”,等到了凌晨,男子戴上面具溜

胡究法 2025-10-23 21:09:05

上海,男子被辞退后心生不满,发朋友圈“要干一票大的”,等到了凌晨,男子戴上面具溜进手机店,拿走了在售的4部手机。结果悲剧了,店主报警后,男子很快就被找到,并以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男子是某手机店的一名店员,由于工作不认真,态度懒散,一直没有明显的进步,店主思索再三后将其辞退。 与男子一同辞退的还有另外一名男子。 男子被辞退之后,并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对店主心生不满,准备伺机报复一下。 男子想到手机店除了正门之外还有一个后门,而且店主有不锁后门的习惯,于是便萌生了进入店内偷手机的想法。 由于男子身上没有钱,于是让自己的伙伴出去给他买来头套,眼镜以及手套。 乔装打扮之后,趁着凌晨没有人,男子潜入到手机店内,同伴则在门口警戒。 男子进入手机店后,先是将灯关闭,径直来到柜台上,拿走了4款正在售卖的手机,将其装进兜里后和自己的同伴逃离了现场。 等到了第二天,店主发现后打电话报警,民警也通过监控,很快便锁定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评估,4款手机的价值已经超过了万元,民警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既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当中,男子通过伪装身份,从手机店后门进入盗窃价值超过1万元的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可能面临同的处罚。 不过对于具体的量刑,首先认罪悔罪的表现,比如说存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最高可以减轻30%或者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 如果具有退赃退赔的情况,案发后能够全额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轻处罚。 男子的同伙在店门外进行警戒,虽然并没有亲身参与到盗窃活动中,不过他的行为同样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放哨者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望风、传递信息等协助,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协助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放哨行为通常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男子因为被辞退而心生不满,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如果男子被辞退的原因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完全可以向当地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老板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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