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牵着小狗在小区散步,一对夫妻走了过来,男子对女子骂骂咧咧,让女子把狗绳

胡萝卜说法 2025-10-24 12:52:16

重庆,女子牵着小狗在小区散步,一对夫妻走了过来,男子对女子骂骂咧咧,让女子把狗绳牵短一点,还向女子吐口水,女子对骂了几句,结果男子就要来打她,女子说:“你打呀,你来打呀!”结果男子就将女子揍了一顿。   “救命,救命啊!”一声声的呼救声,响彻了小区。   这个呼喊救命的女子就是陈女士,只见陈女士牵着小狗,正在被唐先生一直踢,一直踢,唐先生的妻子何女士,就在一边劝架,唐先生没有停止自己殴打陈女士的动作,陈女士也痛得一直喊救命。   到底是为何事,唐先生要殴打陈女士?并且周围还有孩子在哭,陈女士还紧紧地牵着自己的狗绳,不让小狗乱跑。   说起这件事,起因是因为陈女士牵着狗绳在小区遛狗,这并不是说陈女士牵着狗绳,在小区遛狗就有什么不对,而是陈女士牵的狗绳有些长。   正好唐先生和妻子何女士也在下面散步,唐先生是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的,可能是不小心碰到了狗绳,可能是小狗叫了几声,吓到他了,唐先生也有可能是不喜欢小狗,所以遇到这样的事就有些恼怒。   当时他并没有好好说话,而是对着陈女士骂骂咧咧的,看着陈女士没什么反应,就向陈女士吐口水。   陈女士说,她当时是很懵的,都没有反应过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就被人无缘无故地骂了,还被吐口水了,她也是生气了,就和唐先生对骂了几句。   却不知,唐先生是个暴脾气,一看陈女士自己牵个狗绳,绳子那么长,还不知错,犯了错还要骂别人,他就脾气上来了,上来就踢陈女士。   可怜的陈女士,一切都还没反应过来,她就被一直踢一直踢,她毕竟是一个弱女子,大庭广众之下被一个壮汉打,她真的很害怕。   被打的她,看到小区里有老人,有小孩,小孩还哭了,她就死死地拽紧自己的狗绳,她很害怕,小狗已经受到了惊吓,如果放开狗绳,她也害怕小狗会吓到老人和小孩,事情就更严重了。   就这样,陈女士一直紧紧地拽住狗绳,一直被唐先生殴打。   对于这件事,陈女士说,她就是无缘无故被骂,无缘无故被吐口水,无缘无故被打的。   对此,唐先生的妻子何女士却说出了另一个事实。   她说当时她和丈夫正在小区散步,她的丈夫确实是边走边看手机,被陈女士的小狗吓到了,他就让陈女士把狗绳牵短一些,结果陈女士却把她丈夫给骂了。   何女士的丈夫本来就是暴脾气,看到自己无缘无故被骂,还被陈女士挑衅说:“打我呀,你来打我呀!”   正是陈女士骂唐先生,还挑衅唐先生,唐先生才动手打了陈女士。   事情发生之后,何女士说,他们冷静下来,何女士也觉得丈夫有不对的地方,不管怎样,一个男子都不能动手打女子,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陈女士也到医院去看病,并且做伤情鉴定。   何女士说,他们会努力处理这件事情,争取和陈女士能够和解。   可是陈女士说,这件事情她不但被骂,还被打,她和小狗都受到了惊吓,她不愿意和解。   一旦陈女士不愿意和解,这件事情就复杂了!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陈女士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陈女士牵的狗绳长了一些,但这并不能认定是过错,如果她没有先骂唐先生,而是唐先生先骂她,然后吐口水,陈女士才对骂,这就不是陈女士的错,陈女士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不管陈女士到底有没有过错,唐先生殴打陈女士就是错了,如果陈女士的伤是轻微伤,那么唐先生的行为构成的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陈女士的伤是轻伤以上,那么唐先生的行为构成的就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陈女士被打这件事当中,他和小狗都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件事当中,如果陈女士没有过错,何女士和唐先生不但要进行精神赔偿,还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那么在这件事当中,你认为谁对谁错呢?来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10月23日

0 阅读:16

猜你喜欢

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