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男子吴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周某,并花60多万订了婚。可两人一起生活几

梅姐说法 2025-10-25 18:14:28

江西抚州,男子吴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周某,并花60多万订了婚。可两人一起生活几天就发生矛盾,周某回了娘家,还说不想和吴某过了。吴某起诉周某返还彩礼60余万,最后判决让人接受不了。 据极目新闻报道,吴某是抚州金溪人,他是个厨师,长期在宁波打工。 2025年春节,趁着过年回家,吴某的父母托人给吴某保媒。 2月初,经媒人介绍,吴某认识了周某。 两个人刚认识一个月就举办了订婚仪式,吴某家里付给了周某彩礼38.8万,见面礼6万。 订婚仪式上,吴某家给了4万元的大打送钱,另外又给周某个人打送钱25001元,给周某的外婆、姐姐等人17000元。 订婚当天,吴某还给了周某一根100g的金条,价值70200元,以及一枚价值3000元的金戒指。 一场订婚仪式办下来,吴某家里一共给了周某家60多万。 因为工作忙,订婚仪式结束后,吴某立即回了宁波上班。 4月25日,周某去宁波找吴某,可两人仅仅在一块生活了4天就闹崩了。 4月29日,周某独自回了金溪,还告诉吴某不想和他过了,也不想和他结婚。 既然周某不愿意,吴某也不强求,于是和周某商议退婚,可是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没能达成一致。 于是,吴某将周某及其父母起诉,要求他们退回彩礼及金条等,共计60余万元。 可是周某不同意,她认为,吴某家给她的钱里只有38.8万是彩礼,这部分她可以返还部分,其他的不是彩礼,不应该返还。 周某还认为,她和吴某刚认识的时候,吴某的家人对她说,吴某一个月工资10000多元,可实际上吴某的工资一个月只有7000左右,而且吴某还有外债。 更让她受不了的是,订婚后吴某的父亲就对她指手画脚的,还要求她在结婚前将彩礼拿出来给吴某开店。 周某觉得,分手是吴某及他的家人导致的,自己并没有过错,她只需要返还38.8万的一半。 那么,周某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她需要返还多少数额?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吴某和周某仅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应当返还彩礼情形的第一项。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周某应当返还彩礼。 周某认为,订婚时,吴某家给的钱财中,只有38.8万是彩礼,其他不应返还。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订婚过程中,吴某家给予周某的见面礼、给周某个人的打送钱、金条、金戒指等财物,虽然名目多样,但均是基于双方订婚这一事实,按照当地习俗为促成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本质上都属于彩礼范畴。 这些财物的给付目的明确,是围绕着双方的婚约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其割裂开来,仅认定部分为彩礼。 周某称吴某及其家属存在隐瞒工资收入及外债情况,且吴某父亲对其指手画脚并要求用彩礼给吴某开店,以此认为分手过错在于对方,自己仅需返还38.8万的一半,这些理由并不足以改变法律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首先,这些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影响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 其次,即便存在这些问题,也不能改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关键事实。 彩礼的给付与返还,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是否达成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而非基于某一方认为的过错情况。 所以,于情于理,周某都应当返还彩礼。 经审理认为,订婚当天,吴某家支付给周某的38.8万、6万元见面礼、打送周某本人的25001元,都可以认定为彩礼。 至于大打送钱4万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人的17000元,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 另外,打送周某的25001元中,10001元也打送钱,应当认定为彩礼。10000元为吴某父亲给周某的,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应该认定为彩礼。剩余5000元是吴某转给周某的工资。 根据周某提供的证据,她和吴某一起生活后有共同开销,这部分定为5000元。 综合计算,吴某家付给周某家的钱中,38.8万彩礼金、6万元见面礼、20001元打送钱、100g金条73200元,金戒指3000元,共计541201元为彩礼钱。 经审理认为,虽然周某和吴某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且二人未领取结婚证,酌定周某返还彩礼的90%份额,即487080.9元。

0 阅读:47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