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男子和人发生口角,被二人推进旁边便利店一顿暴打致瘫痪,两年后男子死

梅姐说法 2025-12-25 14:53:12

广东汕尾,男子和人发生口角,被二人推进旁边便利店一顿暴打致瘫 痪,两年后男子死 亡,享年27岁,此后两名打人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半。男子家属不服,认为对打人者量刑畸轻,近日,本案迎来最新进展。 据深圳新闻网等报道,王女士几年前在陆丰开了一家火锅店,弟弟王某当时在她店里帮忙。 2018年10月3日晚上,胡某、林某等8人去王女士店里吃火锅,同行两名女子的电动车停在了楼梯口,挡住了路。 王女士的弟弟王某便过去,引导他们停在了别处,双方一言不合争执了两句。 胡某和林某等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又看见了王某,二人再次和王某发生口角。 随后,两人去酒吧喝了点酒,酒后,他们觉得自己被王某一个服务员质疑丢了面子,于是又返回火锅店找王某算账。 双方刚一见面,胡某和林某就对王某动起了手,二人将王某推到旁边一家便利店,便开始殴打他,用脚猛踹他的头,出完气后,二人离开。 案发后,王某很快被人送去抢救,但第二天家属就接到了病 危 通知书。 终于,王某的情况稳定了,但因头部遭受重击,王某左侧偏 瘫。 11月2日和4日,两名打人者主动投案,分别被拘留了15天。 也就是在此时,王女士才得知,弟弟被打偏 瘫了,伤情鉴定竟然只是轻微伤。 并且,她还意外得知,打人的胡某恰巧是办这件案子的某领导的侄子。 王女士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知申请超过了汕尾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让王女士自行去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后来,王某家属去别处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伤残。 与此同时,经过两年的治疗王某仍未好转,2020年6月,王某不幸离世。 在为弟弟奔波的过程中,王女士的父亲不幸离世,因精力放在了弟弟身上,王女士的的火锅店也开不下去了,为了给弟弟治疗,王女士还借了不少外债,丈夫因不堪压力,也和王女士离婚了。 又奔波了一年多,在弟弟离世一年半后,检方终于决定对本案立案追诉。 最终,胡某和林某二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胡某和林某只因与王某发生口角,便对王某实施殴打,二人的行为到底是仅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胡某和林某因觉得被王某质疑丢了面子,酒后返回火锅店对王某进行殴打,这种行为具有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本案来看,胡某和林某将王某推到便利店后用脚猛踹其头部,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导致王某左侧偏瘫最终死 亡的严重后果。 并且,经鉴定,王某构成了七级伤残,并最终死 亡。 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王某的死 亡与胡某和林某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胡某和林某的行为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胡某、林某获刑后,王女士认为,弟弟是被胡某、林某殴打致死的,只判他们一年半,量刑明显过轻,并提出申诉。 近日,当地检察机关做出答复,据调查,王某在治疗期间多次外出,这从侧面说明他的伤情并没有那么严重。 王女士称王某是因胡某和林某殴打致死证据不足,王女士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王女士认为对胡某和林某量刑畸轻,如果她想要继续申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首先,王女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与胡某和林某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王女士可以收集王某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医疗文件,详细说明王某在被殴打后的病情发展过程,证明王某最终的死亡结果和胡某林某的殴打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虽然王女士已经有了七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但她可以进一步提供更权威、详细的鉴定报告,证明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以及这种损伤对其生命健康造成的严重影响。 最后,王女士还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胡某和林某在殴打王某时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故意。如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明胡某和林某的殴打行为是有针对性的、恶意的,并非简单的寻衅滋事。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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