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某明先起诉离婚,法院不允许;第二年,王某明又起诉离婚,法院允许了。他回去后,看到前妻钱某在收拾衣物,又忍不住强行和对方发生关系,结果被钱某告了。不过他的辩护律师称,虽然法院已判准予离婚,但判决书还未生效,两人还是夫妻关系,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最终法院还是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明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纸判决可不仅仅是对一个男人的惩罚,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态度转变。婚姻那张纸,从来就不该是丈夫为所欲为的许可证。想想看,如果领了结婚证就意味着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同意,那她和古代签了卖身契的“性奴隶”有什么本质区别? 法律保护的是基于双方同意的亲密关系,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支配。 王某明的律师坚持说离婚判决还没生效,婚姻关系就还在。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一想,完全是在玩弄法律文字游戏。法院都判决准予离婚了,双方也对离婚没意见,这时候两人的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只剩下一个空壳。法律如果还死守着“婚姻存续”这个形式,而不管背后真实的关系状态,那才叫真正的荒谬。上海的法官们看到了问题的本质——婚姻已经进入了死亡程序,不能再理所当然地认为妻子还同意履行什么同居义务。 这个判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告诉所有人,女人的性自主权是她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会因为一纸婚约就拱手让出。你是妻子,但你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人!婚姻内的暴力性行为,对女性身心的伤害一点不比来自陌生人的侵害小,甚至可能更严重,因为它混合了背叛感和无力感。法律必须站出来说话,不能再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借口和稀泥了。 当然,也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丈夫都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夫妻关系正常,日子过得好好儿的,法律一般不会介入他们的私生活。但这个“一般”是有前提的,就是婚姻处于正常状态。一旦两人开始分居、提离婚、打离婚官司,婚姻就进入了“非正常存续期间”。像王某明和钱某这样,都已经分居了,法院也判离了,王某明还动用暴力,这已经完全超出了婚姻日常纠纷的范畴,和陌生人之间的强奸在性质上没什么两样。 回过头看,法院判王某明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这个结果挺值得琢磨。既明确认定他的行为是犯罪,给了钱某一個法律上的公道,又考虑到他们特殊的过往关系,用了缓刑的方式,避免了一刀切的僵硬。这其实体现了刑法的一种智慧——惩罚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划清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你是谁,无论你们是什么关系,暴力强迫性行为就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个发生在上海的案子,过去很多年了,但它点燃的讨论一直没有停。后来很多地方,比如2021年河北邯郸也有个类似的案子,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未遂,最后也被判了强奸罪。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法律都在进步,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家不是法外之地,婚姻不是暴力的保护伞。女人的“不”就是“不”,这个权利,不会因为走进婚姻殿堂就打折扣。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