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广东珠海,男子给6岁女儿买了一套80平的房子,2年后男子脑梗,3年后和妻子离婚,女儿归前妻抚养。多年后女儿出国留学,想卖掉房子做学费,于是起诉男子要求他从房子里搬离。 二零零八年,小美刚刚6岁,她的父亲出资在香洲区买了一套80平的房子,登记在了小美名下。 那时候小美一家三口非常幸福,可意外来的如此之快,2年后,小美的父亲突发脑梗,做了开颅手术,从此以后就经常往返多地治疗。 可是,几年的奔波并没有让小美的父亲有好转,一二年,小美的父亲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左上肢和左下肢肌力减退至0级,被评定为伤残二级。 伤残等级评定下来的第二年,小美的母亲就和父亲离了婚,11岁的小美归母亲抚养。 因为半边身体无法动弹,小美的父亲开始长期卧床,小美父亲的二姐,也就是小美的二姑开始照顾小美的父亲。 自从得病后,小美的父亲失去劳动能力,积蓄越花越少。 小美在母亲的照顾下长成了大姑娘,转眼就成为了一名留学生,即将本科毕业。小美想继续深造,可继续念书要花不少钱,小美和母亲很有压力。 这时候,母女俩想起了多年前小美父亲登记在她名下的那套房子,于是小美准备卖掉房子继续读书。 可小美的父亲和母亲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年那套房子里,于是,在多年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小美和母亲多次找到她的父亲,想让父亲腾房。 可小美的父亲自离婚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并且他没有收入来源,租不起房,也没有其他房子居住,因此拒绝搬走。 于是,小美起诉了二姑和父亲,称父亲明明可以另外租房居住,却不肯搬离,和二姑一起霸占自己的房子,要求他们搬出自己的房屋。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小美的父亲是否应该腾房?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零零八年,小美的父亲出资购买了香洲区80平的房子,并登记在了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从物权登记角度,小美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美作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将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属于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物权登记行为是有效的,小美依法享有该房屋的物权。 但物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美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小美父亲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小美名下,但父亲对房屋也存在一定的权益关联。 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角度看,情况更为复杂。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小美作为女儿,对患有重疾的父亲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小美的父亲患有脑梗,被评定为伤残二级,失去劳动能力,需要医治和护理,且在医治地没有其他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小美要求父亲腾退房屋,显然违背了赡养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小美仅仅因为出国留学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要求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父亲腾房,有悖公序良俗。 另外,小美的二姑对其父亲进行护理并居住在房屋内,从法律角度分析,小美的姑姑作为姐姐,对患病的弟弟进行护理,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良善行为。 《民法典》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互相帮助,小美的姑姑居住在涉案房屋,并不是为了霸占房子,这个举动也并无不当。 最终,经审理认为,小美要求患病且无收入来源的父亲搬离房屋,有违公序良俗。小美二姑并无侵占房屋的意图,居住在房屋内照顾小美父亲并无不当,驳回了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南方都市报10.29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