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开大货车压死一只野狗,他误以为是石头便直接开走了。谁知来了一辆三轮车又压到野狗发生侧翻,71岁的乘客摔伤后不治身亡。男子在第二天接到交警的电话,说是因为他撞到狗才引发后面的交通事故,需要扣车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出来后,男子需承担30%的责任。可男子却说,他并没有把狗撞死,是狗自己跑过去的,遂提起复议!(来源:小强热线)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据悉男子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完成运输任务之后,回到家里睡觉。 早上6点多,李某便被手机铃声吵醒,李某看了看手机,是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 本来李某并没打算打过去,不过看到对方已经给自己打了好几个,还以为是哪一个老板找他送货的,便连忙给回了过去。 谁知,接电话的不是老板而是交警。 对方在核实完李某的身份之后,直截了当的告诉李某,因为他引发了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扣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听完直接懵了,他什么时候引发交通事故了? 经过交警的提醒,李某这才想起来。 原来,就在9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李某开着大货车,正常行驶在一条省道上。 由于已经处于深夜,再加上路上的照明不好,一路上李某始终小心控制着车速。 在行经某一路段时,李某感觉自己明显撞到了什么东西。不过这个东西给自己的感觉很轻微,李某便怀疑是撞到了小石头,没有停车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 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他撞的不是一块小石头,而是一只野狗。 在李某离开后没多久,一辆三轮车经过这里。同样由于证明不佳,三轮车车主没有开清路况,车辆直接压在了野狗身上,导致三轮车侧翻。 三轮车车主没有什么大碍,不过车上的一位71岁的乘客因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根据该路段的监控录像很快便还原了事故的经过。 由于李某开车将野狗撞死,没有将野狗脱离至路边,导致三轮车车主在这里经过时发生车辆倾倒,从而引发了这场交通事故。 所以交警部门认为,李某的过错与他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某始终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于是再次查看了当时的监控,结果发现,李某在撞向野狗之后,野狗并没有被撞死,而是自行走了十几米才趴在了路上。 也就是说,李某撞向结构的事故现场,并不是三轮车发生事故的现场。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李某更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了,于是便申请了行政复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李某撞死野狗之后,由于误以为是石头,并没有停车查看,更没有将野狗脱离至路边,导致其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 其行为已经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且存在一定的过错,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让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