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必须子偿吗?继承人可选择放弃继承】亲人离世,留下的债务是否必须由继承人全额偿还?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以判决形式明确了民法典中的“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持有两张借条,载明被继承人蒋某良于2017年7月和2018年3月分别向其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1%。2021年9月蒋某良去世,现陈某向蒋某良的妻子易某和女儿蒋某主张债权,请求法院判令二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重点审理了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遗产范围如何认定。 关于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借款人蒋某良的签名,形式完整。被告虽质疑借条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申请笔迹鉴定。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确认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关于遗产范围。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下两部分遗产:存款部分。被继承人蒋某良名下存款共计74232.4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37116.23元为其遗产。由于该笔存款由妻子易某单独继承,因此女儿蒋某无需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车辆变卖款。家庭车辆变卖所得1700元,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850元计入遗产。该部分遗产由易某和蒋某共同继承,二人需共同在此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法院明确,原告主张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对生前近亲属的抚慰,因此被排除在偿债遗产范围之外。 综上,法院确认本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遗产总额为37966.23元(37116.23元+850元)。因被继承人债务总额(40000元本金及利息)已超过遗产实际价值,故判决继承人易某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即37116.23元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易某和蒋某在其共同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即85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主审法官对此解释道,这意味着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其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对于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但如果自愿偿还,法律亦予以允许,且偿还后不可反悔。 法官还提示,在实践中,继承人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如果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易嘉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