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想不到的判决!四川达州,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不仅在婚内背叛了她,还用夫妻共同财

运良说是非 2025-11-27 19:01:38

意想不到的判决!四川达州,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不仅在婚内背叛了她,还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陆续转了近90万,她直接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在法院立案前后,情人陆续给女子前夫还了92万,然而,就在情人以为这下谁也不欠的时候,法院却判她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这让情人傻眼了。 2024年8月12号,汤女士和庞先生婚姻走到尽头,俩人办了离婚手续。 然而,就在这个节骨眼,汤女士偶然发现了前夫的转账记录,一个惊人的事实也浮出水面。 从2019年开始,前夫庞先生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陆陆续续给一个姓张的女人转了近90万。 这些钱里,有520元、13.14元、888.88元这样颇具仪式感的数字,还有备注着“七夕快乐,永远爱你”“你是我心里的宝”的红包。 对方过生日那天,前夫直接转了66666.66元,备注写着“生日快乐”。 两人是什么关系,不言而喻。汤女士发现后气疯了,前夫婚内背叛不说,他转出去的那些钱,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啊!他哪来的权利这么大手笔转给别人? 汤女士一气之下,把庞先生和第三者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查发现,庞先生转给张女士的钱,确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庞先生没经过汤女士同意,私自把钱给张女士,已经侵犯了汤女士的财产权。 更关键的是,这些钱带着“520”“1314”的暧昧数字,还有“永远爱你”的备注,明显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法院认定这些赠与无效,张女士必须把钱还回来。 张女士说,她之前已经还了38.7万,开庭前又还了54万,总共还了92.7万,应该抵扣。 但法院仔细查了转账时间和背景,发现这54万是开庭前一天、当天和开庭后三天分三次转的,属于“诉讼期间”的还款。 法官当场问张女士:你知道这些钱是汤女士和庞先生的共同财产,为什么不直接还给汤女士,反而偷偷转给庞先生? 张女士对此哑口无言。 那么,这开庭前后转的54万为啥不算数?法院给出了三个关键理由: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庞先生私自把钱给张女士,已经侵犯了汤女士的财产权。 张女士在诉讼期间把钱转给庞先生,实际上是绕过了汤女士,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这种“偷偷还钱”的行为,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庞先生和汤女士离婚后,还有其他财产纠纷和抚养费问题。 庞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了,他收到张女士的54万后,马上转给了其他公司,根本没和汤女士商量怎么分这笔钱。 如果法院认可这54万抵扣,汤女士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显然不公平。 第三,法律要保护的是“善意方”。张女士明知这些钱是庞先生私自给的,还选择在开庭前“突击还款”,明显是想逃避责任。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不会纵容。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需要再给汤女士还509990.55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庞先生之前给了张女士89.7万,张女士在立案前还了38.7万,这两笔抵扣后,还差51万。 立案后的54万,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抵扣。 这下,张女士可有得哭了。 有人认为,从侵犯权利的实施主体来看,侵权者是那个男的,而不是小三,小三是接受了侵权者的无效赠与,其行为是无效但并不直接侵权。消除无效行为,只需恢复原状即刻,也即小三只需要把钱返还给赠与者即可。该妻子应该另行起诉丈夫。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060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不得单独处分共同财产,除非有重大理由或经对方同意。 庞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896995.55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直接违反了这个规定。 婚姻中,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大额财产。庞先生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所以他的赠与行为因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庞先生赠与张女士的行为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以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婚外情感支付。 这类支出既不属于“重大理由”,如医疗、教育等…也没有获得汤女士的同意,因此不构成对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合法行使。 判决中,法院通过区分“立案前还款”与“诉讼期间还款”,对夫妻共同财产权起到了实质性保护。 立案前张女士主动返还的387005元,因客观上减少了无效赠与的财产损失,被认定为“权利自救行为”,予以抵扣。 诉讼期间张女士向庞先生转账的540000元,因庞先生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且账户被冻结,该笔资金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反而被庞先生擅自转移,导致汤女士无法获得补偿。 法院强调,“平等处理权”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同意,更要求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夫妻共同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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