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开车去接孩子,来到学校门口,看到学校附近都停满了车,她就开车到

胡萝卜说法 2025-11-30 11:20:32

湖北武汉,一女子开车去接孩子,来到学校门口,看到学校附近都停满了车, 她就开车到一家店门口,看到位置挺大的,又不挡别人的车门,就停车在那里,结果刚走一分钟,店家就打电话来,让她挪车,女子不理他,结果返回时,她看到店员往她的轮胎下面撒钉子,她报了警,事后她还将自己的遭遇发了出来,结果别人不同情她,反而说她自己曝光自己。   张女士一看时间,又到接孩子的时间了,她开着她的小车,就赶紧出发,去晚了,就没有地方停车了,她深知这一点。   可她还是来晚了一步,她来到校门口时,门口已经密密麻麻停满了车,车的队形伸得老长老长了。   一看到车位又停满了,她又没有地方停车,车又不能停在路中间,她瞬间就发愁了。   每次来接孩子,她最烦的就是这个,老是没有地方停车,要把车开得老远,她还要走回来接孩子,实在是太累了。   烦恼的她,只好继续找停车位,这一次她很幸运,在学校附近的不远处,有一个店门口,她正好看到有一个停车位。   那位置很大,即使停有一辆车,但张女士停车进去也不会影响别人开车门。   反正她只是停车一会儿就回来把车开走,她也顾不上这么多了,就把车停在那里,然后匆匆下车去接孩子。   然而她走了不到一分钟,他就接到了电话,打电话的人非常不耐烦地说道:“你现在马上立刻把车开走!”   张女士倒是知道自己停车在那里不对,有可能会让店家不满,她就得赶紧道歉地说道:“对不起哈,我接了孩子,就马上把车开走!”   但是店家很不近人情,依然坚持让她把车开走,看着店家如此不近人情,张女士也懒得理他,就赶紧先把孩子接上,再去把车开走。   她知道那里不宜停车,只有赶紧把车开走,才不会惹是非。   她匆匆忙忙接了孩子就返回,在返回的时候,她有一种预感,觉得这个店家非等闲之辈,可能会对她的车搞小动作。   为了抓住对方的把柄,她就远远地开始录像。   果然她远远地就看到有一个店员,在她的车轮底下放东西,到底放什么,张女士在远处看不清楚。   不过还好,她提前看到了,所以走近的时候,她就仔细看了看,这一看吓了她一大跳,车轮底下竟然全是钉子。   如果张女士不知道,上车就把车开走,她的轮胎肯定就漏气了。   看到这一幕,张女士非常地气愤,上来就大声地骂道:“到底是谁,在我的车轮胎下面放钉子,刚才又是谁给我打电话?”   但没有人理她,张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   民警过来了,店家可能也意识到自己是不对的,这才向张女士道了歉。   张女士看到店家终于认怂了,这才感到解气了,把车开走了。   但事后,她还是越想越感到不舒服,就将自己拍下的视频发了出来,想要大家看看这个店家的格局。   然而,这适得其反,大家都说是张女士停车不厚道,还要让大家评评理,这一次大家却没有怪店家。   有人觉得人家开门做生意,就是预留有车位给顾客的,并非是给别人临时停车的。   张女士停车不注意,别人都已经打电话给她了,她还不挪车,这就是她的不对了。   这种情况下,店家气愤之下放钉子,这行为确实可以让人理解,但是不合理,这是违法的。   如果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轮胎肯定会受到损坏,所以店家的这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店家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并非合理,所以才会在民警的协调下,向女子道歉。   其实在这件事当中双方都有过错,如果要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如果张女士的轮胎已经被毁坏了,张女士本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法直播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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