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呀!”四川叙永,男子路过医院门口,碰到多年未见的老工友正发愁,说他父亲病重已放弃治疗,想回老家可没有车送,男子好心让表弟开自己的车把工友病重的父亲送回家,没想到,表弟开到半路翻了车,工友的老父亲不幸身亡。男子赔偿工友父亲5万丧葬费,还有4700元其他人员检查费,不料事后,工友和家属将男子、男子表弟、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共81余元,法院调解后,男子和表弟终于松了一口气! 2024年7月27日上午,易某路过医院门口时,突然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易矿”,他心里一惊,这个绰号是他曾经在煤矿工作时的,莫非是老工友? 易某回头一看,果然是失散多年的老工友候某。 故友重逢,易某非常高兴上前和候某聊了起来,这一聊才知道,候某的父亲候某明身患重病,在医院住了8天了,病情没好还加重了,心肺功能差,基础病还多,生命体征也不稳定了。 医生建议候某带父亲去上级医院治疗。 候某却觉得父亲病的这么重,不想再折腾了,拒绝了转院,签了自动出院告知书后,准备带着父亲回老家了。 可回家没有车啊,候某正在医院门口发愁呢,正巧遇到了易某。 易某这个人也是热心肠,他一听老工友遇到了难处,自己绝不能袖手旁观,当时就决定用自己的私家车送候某明回老家。 不过,当天易某家里有客人,他不能离开,更不能亲自开车送,所以,他就让表弟丁某开着自己的车送工友候某及其父亲侯某明等人,当时,双方谁都没有提给钱的事儿。 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丁某开着易某的车,载着候某明等多人往家走,谁也没料到,半路上,丁某采取措施不当,翻了车。 这下麻烦了,丁某和候某明、罗某秀都受了伤,车也被撞坏了,地里的一些庄稼也被毁了一部分。 而候某明本就病重,再加上车祸伤的严重,被送到医院抢救,可惜的是没救过来,最终去世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丁某承担这次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明没有责任。 相关鉴定结果,说车祸造成的损伤是侯某明死亡的诱因。 出了事儿,易某心里也不好受,他主动垫付了5万丧葬费,还承担了其他乘客的检查费4715.23元。 本以为这件事能就此结束,可易某没想到,候某等6名家属觉得这些还不够,他们将易某、表弟丁某,还有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让易某、丁某赔偿66万余元;让保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总共索赔81万余元。 候某及家属认为,丁某承担交通事故全责,过错很大,他的行为和侯某明的死因有因果关系,就得赔偿。 而易某是车主,没有对车辆及驾驶员尽到管理和安全义务,也有过错,得承担连带赔偿或者过错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也得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易某也没想到,本来好心帮工友,却惹了这么大的祸。 而且,在此之前,还有个小插曲,候某从别人那得到过易某的电话号码,联系他的救护车准备送父亲回老家。 但那时候,候某不知道易某是经营救护车承接病人的工作。 当时候某打电话也不知道对方是易某,易某也一样不知道对方是谁,不过,两人联系时,易某的救护车不在当地,所以无法接候某的父亲。 此后,易某路过医院门口,遇到候某才发生了上述一幕。 为了弄清楚侯某明的死因到底是因为车祸,还是因为自身疾病?又做了两次鉴定。 第一次鉴定显示,侯某明本身就有很多病,“像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I型呼吸衰竭,还有脓毒血症、心力衰竭、肾功能不全,最终呼吸循环衰竭等”,而车祸损伤是死亡的诱因。 第二次鉴定更详细,说侯某明自身基础疾病和他死亡结果的关系是主要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在他死亡中是诱因。 2025年10月6日,法院开庭后,组织各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侯某明因车祸诱发死亡,其家属主张的赔偿项目(如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交通费等)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覆盖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调解结果: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赔付11万元,已覆盖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减轻了易某、丁某的经济压力。 另外,《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好意施惠行为具有特殊性。 易某出于善意无偿提供车辆,安排表弟丁某护送工友父亲回家,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也就是助人为乐行为),并非营利性运输或合同关系。 丁某虽全责,但死者自身疾病是主因,法律通过鉴定结论合理分配责任。 易某和丁某在之前已经赔付了54715.23元,因此,不用再额外赔偿。 候某及家属也愿意放弃其他诉求,自愿承担了1250元案件受理费。 这件事也算结束了,易某和表弟丁某也松了一口气,心里的石头也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