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贷款买房后和女友结了婚,婚后女友不愿意和婆婆一起住,夫妻俩决定再贷款买一套,结果因为还贷压力太大两人闹了矛盾,男子为了挽回婚姻配合女方去做了公证,两套房子归女方,债务则由双方共担,结果前脚刚做了公证,女方后脚就去起诉离婚。 据悉,2013年的时候,男子王某首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当时王某刚刚成年不久,所以房子贷款都是由王某和其父母来还款,而父母也在交房之后搬了进去和王某一起生活。 2016年的时候,王某认识了女友孙某,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一家人都生活在这套房子里,可是孙某却因为觉得和公婆一起住不方便,于是就提出再买套房子。 随后,夫妻二人又买了一套新房,因为资金不足加上贷款问题,两人向第三方贷款买下了新房,而第三方贷款的年利率为24%。 高额的还贷压力让两人不堪重负,最终矛盾频发,为了挽回婚姻,王某配合孙某来到公证处,将两套房子公证给了女方,而且贷款是双方共同负担。 谁知,仅仅4个月之后,孙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这下王某彻底傻了眼。 事发后,网友纷纷谴责女方,觉得女方太有心机了。 有网友表示,女方是有心谋房产与财物,其实男方为了挽回婚姻已经做得很好了,但是女方却处心积虑,这下男的太被动了。 还有网友说,当把自己手里仅有的筹码送给了女方,结果使自己和父母连居所也失去了,基本可以断定,这个男人没有了退路,已经面临绝路。 其实,王某将这套2013年买的房子转移给女方,如果是王某自己的个人财产,这倒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王某的这套房子,是王某以及王某父母共同还贷,甚至说是王某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那么,这套房子是谁的,其实就有疑问了。 因为如果是王某父母支付的首付款,甚至之后还偿还贷款,这就说明,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子,王某也许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或者说这套房子是王某和其父母的共同财产,王某是无权处分的。 当然,如果这套房子王某是登记人,而且还自己偿还贷款,那么,这套房子王某如何处理,也是王某自行能够决定的。 当王某将两套房子都赠与给女方,而且还经过了公证,民法典就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所以,女方要求男方交付房屋,也无可厚非。 事发后,女方独自偿还了两套房子的贷款800多万后,法院判决两套房子归属女方,男方负责支付女方赔偿400多万元。 而后,女方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要求王某一家三口限期搬离这套2013年买的这套房子。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