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名女游客入住酒店时遭前台员工猥亵。女游客事后得知,这名员工私自拿走总

胡萝卜说法 2025-12-12 09:51:47

云南丽江,一名女游客入住酒店时遭前台员工猥亵。女游客事后得知,这名员工私自拿走总房卡,直接刷开了她的房门。女游客吓得不轻,随即报警,涉事员工已被警方带走。不过酒店方面的态度是,会配合警方调查,也愿意赔偿女游客,但要求女游客起诉他们来解决此事。 2025年12月3日,女游客去酒店办入住,前台员工接过她的身份证,低着头敲电脑,看着和其他酒店的员工没什么区别。 这名员工来酒店才三个月,平时就住在酒店的员工宿舍,手里还拿着一张能开所有房间的总房卡。酒店说这卡是为了方便帮客人的忙,谁也没多想,只觉得就是一张普通的开门卡而已。 女游客的房间在三楼,推开门,湖风从落地窗的缝隙钻进来,吹得窗帘轻轻晃。 她把行李箱放在墙角,趴在窗边拍泸沽湖的落日,手机里的画面满是橘红色的光,铺在水面上看着特别暖和。 她关上门,靠在门上松了口气,心想着这扇门一锁,外面的烦心事就都跟自己没关系了,这儿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12月5日凌晨,泸沽湖的夜里静得只能听见湖水拍岸的声音。女游客裹着被子睡得正香,梦里都是湖水和远山,突然传来“嘀”的一声,是房卡刷开门的动静,一下子把她惊醒了。 黑漆漆的房间里,一道人影顺着走廊透进来的光,慢慢往床边挪。一瞬间,一股寒意裹着恐惧攥住了她的心脏,想喊却喊不出来,只能睁大眼睛盯着那道越来越近的影子。 直到她使出全身的力气喊了一声,那道人影才慌慌张张转身,跌跌撞撞地冲出门去,只留下一扇半开的房门,还有满屋子的凉气。 天刚蒙蒙亮,女游客的手还在不停发抖,她哆嗦着给朋友打电话,声音里带着哭腔。 报完警没过多久,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警车就停在了酒店门口,蓝色的警灯在晨雾里一闪一闪,把酒店门口的湖景招牌照得完全没了原来的样子。 酒店的管理人员跑过来时,脸色白得像纸,结结巴巴地解释:是前台员工干的,总房卡本来是用来服务客人的,是他自己不守规矩乱来。 女游客看着那扇一刷就开的房门,只觉得这番话比泸沽湖的冷风还要让人难受。 要知道,正规酒店的总房卡使用都有严格流程——登记备案、限时授权、双人监管是标配,可这家酒店,却把一把能打开所有客房的“钥匙”,轻飘飘交到入职仅三个月的员工手里,连最基本的使用记录都没有。 现在,涉事的酒店已经挂上了“暂停营业”的牌子,总房卡也被收了起来,案子也移交给了刑侦大队。 可女游客再站到泸沽湖边,就算看着湖面闪着金光,耳边也总绕着那声刷卡的轻响。 那一声,就像一根小刺,扎在她对泸沽湖的记忆里,也扎在了每一个出门在外的人,对酒店那一点点“安全”的指望里。 一、前台员工私自拿总房卡刷开房门猥亵女游客,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员工利用总房卡侵入女游客私密客房,违背其意愿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酒店对女游客的损害结果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未建立总房卡规范管理制度,对员工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培训,未尽到对住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应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 三、酒店要求女游客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明确诉讼是消费争议的合法解决途径,酒店该要求符合规定,但女游客也可优先选择协商、向文旅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更便捷的方式维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起点新闻。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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