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狗案判决引争议!未伤一人却获刑4年网友:处罚是不是放大了? 北京毒狗案

自乐在其中 2025-12-14 20:40:40

北京毒狗案判决引争议!未伤一人却获刑4年网友:处罚是不是放大了? 北京毒狗案的判决至今仍在发酵投毒者张某获刑4年的结果让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明明张某的目标只是猫狗,全程没对人类造成半点实质性伤害,法院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重判,是不是把“潜在风险”无限放大了? 要理清争议核心先看案件事实:张某因不满小区未拴绳的猫狗尿车毁车用剧毒鼠药泡鸡脖投放在公共区域,导致11只宠物狗、2只流浪猫死亡。不可否认他的行为确实违法也给狗主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情感伤害。 但网友的疑问也戳中了痛点: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假定可能伤害人”可现实中并没有人因此受伤。这种“以潜在风险定罪”的逻辑,让很多人觉得处罚超出了实际伤害范围——毕竟张某的目标明确指向猫狗,并非故意危害公众安全,与那些蓄意投毒害人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更让网友不解的是“伤害程度与量刑的匹配度”:一边是没造成人员伤亡的“针对猫狗投毒”一边是4年的有期徒刑;反观那些遛狗不牵绳、犬只伤人的案例,狗主人往往只是罚款了事甚至有的能全身而退。这种对比之下,不少人觉得“判决尺度失衡”,难免质疑“是不是把投毒行为过度放大了?” 当然也有人支持法院判决:“剧毒鼠药放在公共区域,万一被孩子或路人误食后果不堪设想!”“不能因为没发生伤害就忽视风险,投放危险物质本身就该重罚。” 但更多网友的纠结点在于“事实与量刑的匹配”:事实就是张某没伤到人,目标也明确,法院基于“假定风险”的重判是不是超出了实际受伤害的范围?法律定罪该优先看“实际危害”还是“潜在风险”? 这场争论的本质其实是大家对“处罚尺度”的不同理解。你觉得张某未伤一人却获刑4年处罚是不是被放大了?法律该更看重实际伤害还是潜在风险?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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