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子赠与亲侄女。然而女子的小哥得知遗嘱内容后并未告知女儿。女子的大哥等人一直却惦记着这套房子,要求平分房子。侄女得知后闹上法院,要求确认女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要求继承女子的房产。女子的大哥等人认为遗嘱系造假,且认为侄女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房子,所以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来源:浪涨新闻) 据悉,青阿姨的父母均已经离世,而为了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兄妹5个闹得不可开交。自此青阿姨与大哥等人老死不相往来,只有和最小的哥哥鹤阿伯关系最好。 青阿姨一辈子没有结婚,所以她将鹤阿伯的女儿小芳视如己出,从小就疼爱有加。2014年的时候,青阿姨就留下了遗嘱,要将名下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屋赠与小芳。不仅如此,青阿姨多次在鹤阿伯一家人面前提及此事。 2022年2月份,一直独居的青阿姨离开了人世,鹤阿伯悲痛万分,事后他负责处理了一切丧葬事宜。 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鹤阿伯发现了那份遗嘱,但是他并未将遗嘱一事告知小芳,也未将青阿姨去世一事告知大哥等人。 直到2023年,大哥意外得知青阿姨去世后,就把兄妹几个叫来分配遗产。鹤阿伯当时仍对遗嘱一事闭口不谈,只是一味地劝说大哥等人不要惦记青阿姨的遗产。 但是大哥等人却表示人都死了,遗产不分了难道充公啊?见劝说不动,鹤阿伯垂头丧气了回了家。 小芳看到父亲如此消沉,于是询问发生了什么事,鹤阿伯这才将遗嘱一事说了出来,还说之所以不告诉小芳,是不想让小芳参与到父辈的纠纷中。 小芳得知后气坏了,父辈的关系本来一直就不好,平时也不往来,还指望放弃这套房子后能有所改变? 之后,小芳将青阿姨的遗嘱发给了大伯等人,要求继承青阿姨的房子。可大伯等人均未回复小芳,认为其没有资格指手画脚。 同时,青阿姨的大哥等人将鹤阿伯告上了法院,要求通过平分青阿姨的全部遗产,并要求鹤阿伯交出领到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小芳见大伯等人不理睬自己,还把父亲起诉了,于是以受遗赠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主张遗嘱合法有效,要求取得青阿姨的房产。 法院调查发现,青阿姨留下的遗嘱是一本笔记本,在其中一页纸上写下了将房产赠与小芳的决定,且写明了年月日,并签了名。 由此可见,这份遗嘱其实是一份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说,青阿姨的遗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可小芳的大伯等人则反驳称鹤阿伯故意隐瞒青阿姨去世的消息,是为了独吞青阿姨的所有财产,其用心险恶,所以这遗嘱肯定是假的。 对于遗嘱的真假,的确不能光听信一面之词,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小芳的大伯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的。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小芳的大伯等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也提出了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做鉴定,而小芳的大伯又未提交相应反驳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遗嘱有效,那小芳是否能继承青阿姨的房产了呢? 小芳主张自己在2023年9月份才知道青阿姨留下的遗嘱,可大伯等人却认为遗嘱一直都由弟弟鹤阿伯保管,小芳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这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人之常情。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此可见,如果是法定继承关系,继承人没有任何表示,也可以继承遗产。但青阿姨和小芳的关系是姑姑和侄女,二人并非法定继承人的关系。 因此,青阿姨的遗嘱其实是一份遗赠协议,而小芳作为接受遗赠的人,必须在知道遗嘱存在后的60日内表示接受赠与,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作为青阿姨的财产的最大受益者,鹤阿伯作为遗嘱的保管人员以及小芳的父亲,却选择长期隐瞒,这不太符合常理。 此外,青阿姨生前也多次提到要把房子赠与小芳,小芳应当能预见到在青阿姨去世后,会留下相应遗嘱将房子赠与给小芳。 因此,法院认定小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赠与表示,则视为放弃赠与,青阿姨留下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由于青阿姨的父母均已去世,青阿姨也无配偶和子女,所以启动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房产由鹤阿伯等兄弟姐妹继承。 不过,小芳的大伯等人因与青阿姨争吵后几乎不再往来,平时都有鹤阿伯照顾着青阿姨,所以决定由鹤阿伯占30%,其他三人各分得相应份额。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