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爹把女儿坑了!”上海,女子姑姑未婚未育,临终前写了一份遗嘱表示将房子赠与给女

律安说法 2025-12-15 12:36:11

“亲爹把女儿坑了!”上海,女子姑姑未婚未育,临终前写了一份遗嘱表示将房子赠与给女子。女子姑姑去世后,女子的父亲发现遗嘱,不过不仅隐瞒了遗嘱,还没有把女子姑姑的死讯告诉给女子的其他姑姑和大伯。1年后,女子的大伯得知女子姑姑已经去世,遂召集大家分配遗产,此时,女子的父亲仍没有说出遗嘱一事,试图自行协商处理女子姑姑的遗产,不过失败。随后,女子知道后,拿着遗嘱与大伯、其他的姑姑理论,哪曾想,大伯和其他的姑姑根本不认。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小芳的父亲兄妹5人,早年因在父母去世后,分割父母的遗产时发生严重分歧,闹得不可开交。 事后,小芳的二姑几乎与小芳的大伯、大姑、小姑断了联系,仅仅与小芳一家还保持来往。 由于小芳的二姑一直没有结婚,又没有生育子女,非常疼爱小芳,平时把小芳当成亲闺女对待,还曾当面表示要把房子赠送给小芳。 2022年2月,小芳的二姑不幸离世。 随后,小芳的父亲没有将小芳二姑的死讯告诉给其他兄弟姐妹,独自为小芳的二姑操办了后事。 事后,小芳的父亲在整理小芳二姑的遗物时,在小芳二姑生前的笔记本中,找到一份小芳二姑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大致是,小芳的二姑表示要把房子遗赠给小芳。 虽然如此,小芳的父亲也没有将此事告诉给其他兄弟姐妹。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更何况一个人没了!1年后,小芳的大伯无意间得知了小芳姑姑的死讯。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得知小芳二姑的死讯后,小芳的大伯并没有太过责怪小芳的父亲,但是认为小芳的二姑没有配偶、没有子女,也没有遗嘱,所留下的财产应当由兄妹几人共同分割,便把兄妹几人召集到一起商议分配的事情。 《民法典》第1123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但是小芳的父亲此时依旧没有把小芳姑姑留有遗嘱一事说出来,还试图通过自行协商处理小芳姑姑的遗产。 不过,由于小芳的父亲认为与小芳的二姑来往最亲密,小芳二姑的遗产理所当然应当归自己所有。而小芳的大伯和其他2个姑姑认为应当平分,最终众人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随后,小芳得知后,便要求父亲把二姑留下的遗嘱拍照发给自己,而后将相应的照片转发给大伯和另外2个姑姑,表示二姑已经把房子赠与给自己。 不过,小芳的大伯和另外2个姑姑并没有回应小芳,转而将小芳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分小芳二姑的遗产。 得知大伯和另外2个姑姑把自己父亲告了,小芳遂以受赠人的身份申请参诉,并主张按照二姑留下的遗嘱继承房屋的产权。 遗赠与遗嘱一样要求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清晰,遗嘱满足形式要件要求,但与遗嘱不同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遗赠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正是因此,法庭上,虽然小芳拿出了自己二姑留下的遗嘱,但是小芳的大伯和另外2个姑姑认为:小芳的父亲隐瞒小芳二姑的死讯,目的就是侵吞小芳二姑的遗产。不排除案涉遗嘱造假的可能。 退一步说,即便案涉遗嘱是真的,小芳的父亲在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小芳二姑遗产的时候,也没有拿出案涉遗嘱,明显不合理。案涉遗嘱一直由小芳的父亲保管,小芳与自己父亲生活在一起,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也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对此,小芳的父亲表示,当初之所以隐瞒小芳二姑的死讯,只是避免兄弟姐妹之间再次产生纠纷。在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小芳二姑遗产的时候,之所以没有提及案涉遗嘱一事,是不想女儿卷入父辈之间的纠纷。 此外,小芳的父亲还表示,案涉遗嘱一事,此前也没有给小芳说过,之所以没有给小芳说,也是不想让小芳卷入父辈之间的纠纷,当初之所以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小芳二姑遗产,是为了让渡身外之物换取家庭的安宁。 小芳也表示,此前也一直不知道二姑留有遗嘱一事,自己知道,知道后便立即通知了大伯和另外2个姑姑,表示接受,未超过法定期限。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小芳的父亲作为遗嘱的保管人,在明知道小芳可获得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小芳,不合理。结合小芳二姑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房屋等细节,法院认为小芳应早已经知道遗嘱的存在,却在二姑去世1年后才表示接受,超期视为放弃。 最终判决小芳二姑的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由小芳的父亲、大伯、另外2个姑姑继承。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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