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6岁独身女子突发脑溢血不幸身亡,因为女子没结婚,也无儿无女,加上父母早

大彬叔叔 2025-12-16 16:43:08

上海,一46岁独身女子突发脑溢血不幸身亡,因为女子没结婚,也无儿无女,加上父母早已经过世,所以,女子的遗产将被民政部门依法接收,但是,女子的远亲和女子生前的朋友,希望给女子办一个追思会,并希望用其遗产给她买个墓地,结果却犯了难。 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自己因为没结婚所以无儿无女,虽说是独身一个人生活有些孤单,但是蒋女士过得也还说的过去。 事发当天,蒋女士所在的公司接到蒋女士的请假申请,因为蒋女士称头晕没办法正常行动,公司怕出问题,于是便让同事上门看一看,结果这一看发现蒋女士病的比较严重,随即便帮着把蒋女士送去了医院。 原来,蒋女士是因为脑溢血突发没办法正常活动,因为近亲已经没了,所以蒋女士联系到了远亲吴先生,希望吴先生签字做手术,因为两人关系很远了,平时难得一见,只有过年的时候才能见一面,不过,吴先生还是给蒋女士签了字。 经过2个月的治疗,本以为蒋女士病情能有好转,结果却每况愈下,最终还是没能撑过去,最终不幸离世。 蒋女士身故后,因为没有继承人,所以其房屋等遗产将依法被民政部门接收,但是,吴先生以及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希望为她举行追思会并购买一块墓地。 然而,社区书记表示这不可能的,顶多给她海葬,因协商不成,加上该案也比较特殊,当地有关部门打算研究制定相关操作指引,推定问题的解决。 有网友说,其实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就比如患者自己有钱,但是突发疾病,别人不知道账号,想要治疗也没办法治,这就很难办。 还有网友说,为什么旁亲不能继承遗产,毕竟他们也是死者的亲属,只不过关系比较远了,就算是比较远,也不能直接给民政部门吧? 其实,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那么,蒋女士去世之后,其所有遗产归所在民政部门或者社区、村集体所有,并没有疑问。 但是,问题是蒋女士虽然去世,但是蒋女士是有留下遗产的,亲人希望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其购买一块墓地,其实站在亲属的角度来说,这也算是一个合理的夙愿。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即当蒋女士去世后,蒋女士生前的债务尚未偿还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来处理这些事务。但是,问题就在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像蒋女士去世之后,是否可以为其购买一块墓地并使用其本人的遗产购买。 因此,即便亲属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没有可参考的案例或者是操作指引,导致了没办法按照一个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及将来墓地的管理费应该如何承担,是由民政部门在遗产的范围内负责还是由其他亲属支付,这也是一个不得不考量的现实问题。 有人觉得,为什么旁亲不能继承,因为法律只规定了第一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这两个继承人都没有了,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当然,如果旁系亲属尽到了赡养义务,也不是一分钱分不到的。 民法典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身来说,就是近亲属因为遗产闹得不可开交的都大有人在,不要说远亲了,所以,这样的规定,也是在避免那些从不上门的远亲从中得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独居女子离世遗产归公买墓地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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