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对结婚32年的夫妇,因男方涉嫌猥亵儿童被判刑后,女方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多分财产,最终,法院不仅支持了女方多分财产的要求,还判令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了上诉。网友:都结婚32年了,还敢做这种事情? 男子余某和女子李某早在93年就结婚了,因为余某是一名小学老师,所以很受人尊重,婚后,两人额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过得也是很温馨。 时间转眼就来到了25年,结果,余某在日常工作中,借助职业便利猥亵女学生后被告发,最终,余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被限制接触未成年工作。 因为余某的所作所为很快被邻居、亲戚以及同事知道了,大家见到李某和其女儿时,纷纷指指点点,这让李某非常难受,于是,李某提出了离婚。李某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余某进行赔偿。 网友表示,真的是夫妻本是丛林鸟,大难临头各自分,都在一起32年了,说拉倒就拉倒了。 还有网友表示,结婚32年了,就算是20岁结的婚,现在至少50了,都50岁的人了,竟然做这种让人不齿的事情,判5年太轻了,至少无期。 本案中,李某提出了三个要求,第一是离婚,第二是要求多分财产,第三是要求余某赔偿,那么,这三个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首先,第一个要求离婚,男方因涉嫌猥亵犯罪被判刑,导致了女方评价的降低,即当人们见到女方的时候,会不自觉的说是余某的妻子,就是那个猥亵学生的妻子,显然,这样的评价足以导致女方社会评价的降低。 民法典就规定,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所以,李某要求离婚这个诉求显然是合理的。 第二就是要求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女方没有任何的过错,有过错的反而是男方,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是会适当的照顾女方的,这一点也没有问题。 而第三点就是要求男方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余某因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了双方离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财产李某得70%,余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元。 已经是五旬的年纪,做了这种不堪的事情,最终的结果是,自己被学校开除,判了5年刑罚,加上妻离子散,这就是犯罪的代价。 至于为何李某没有被判无期徒刑,其实按照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就两档量刑,一个是5年以下,一个是5年以上,显然,余某是适用第二档量刑,也就是情节严重的一档。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