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狗案引发的启示,非法养狗,同样危害公共安全。 12月11号

河滩蓑笠翁 2025-12-17 19:43:33

北京毒狗案引发的启示,非法养狗,同样危害公共安全。 12月11号,历时三年的北京毒狗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最终以投放危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被告张某某因对小区内犬只向其电动三轮车撒尿,电动自行车被犬只损坏等情况不满,于2022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在北京朝阳区畅颐园小区,将灭鼠药(含氟乙酸盐)与煮熟切碎的鸡脖子于容器内等混合,投放在了快递柜等附近,其所用容器也扔进了小区的垃圾桶内。最终造成11只犬只中毒,9只当天死亡,2只经抢救生还,另有两只流浪猫拾捡后死亡。 法院的这一判决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而那些死了狗的狗主人也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不服。 投放危险品(物质)罪,是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在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除了因失误外,统统都是行为犯罪。只要你做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构成犯罪。张某某的下毒行为所用的饵料来看,很明显不是针对人的,就是针对猫、狗等动物的。但他把这种国家命令禁止的剧毒物品投放在人们容易接触到的地方,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他同样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上这些都不是重点,被告人虽然说当庭提出上诉,但确很难改变他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这里我重点说一下养狗的问题: 这些年在城市养狗者和不养狗者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本案的诱因就是这种矛盾的表现。假如说张某某投放的东西不是乙酰酸盐类剧毒药物,而是只对犬类动物有毒,对人类无毒的药物,他还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吗?估计他毒死了几只狗,那也只是民事纠纷。 虽然说张某某的毒狗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那些养狗人的行为是不是也在危害公共安全?那些养狗不办证、不做防疫、遛狗不栓绳、不戴嘴套,我认为同样也是在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年,我国各个地方在养狗管理上越来越严格,但都还是从环境、疫病传播以及对人的身体上的伤害作为出发点,从来没有把养狗和公共安全联系在一起。其实,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等,本质上就是狗主人在危害公共安全。狗把尿撒在车轮胎上,由于狗尿的腐蚀性极强,很容易造成行走的车辆爆胎;狗随便拉屎,人踩上极容易滑倒;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它就会咬人,特别是撕咬小孩,还会造成狂犬病的传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对社会秩序、人身、财产和公共设施等方面造成威胁和危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同样有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大家可以看一下,那些不守规矩的养狗人,是不是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很多狗咬人的案例中,往往我们的执法机关缺少了对狗主人的处罚,说对狗主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完全可以对那些养狗不办证、不打疫苗、遛狗不牵绳子、不戴嘴套、放任狗随意大小便等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这些行为不需要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只要做出了这些行为,就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按《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些养狗、爱狗人士,我不是针对你们,我只是针对那些不守规矩的养狗、爱狗者。在我们的法治社会中,遵纪守法是一个人的基本素养,只要你能依法依规养狗,不扰乱他人的生活秩序,不去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养狗、爱狗就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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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36

用户10xxx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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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05:07

违法养狗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道理

河滩蓑笠翁

河滩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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