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绝户也没这个吃法吧?上海46岁的蒋女士,无儿无女无丈夫,甚至身边没有一个近亲。

庚黑星君 2025-12-18 00:05:25

吃绝户也没这个吃法吧?上海46岁的蒋女士,无儿无女无丈夫,甚至身边没有一个近亲。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因没有亲人帮助,她无法动用自身的积蓄支付自己的医药费。后来医院联系到了其远房表弟吴先生,赶到医院签字垫付医药费才继续治疗。但两个月后的12月14日,蒋女士突然病情恶化离世了。作为远房表弟,吴先生想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虹口区民政部门告诉他,不行。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蒋女士的遗产已经属于民政接管了。吴先生作为蒋女士的远房表亲,既没有遗产继承权,也无权帮助蒋女士办理丧葬事宜。按照《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吴先生想办的话,只能向当地法院提出出面申请,且必须要在合理范围内。所以吴先生想不通,蒋女士的遗产足够给她办理这些后事,为什么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这意思就是说,蒋女士因为单身,所以死后就只能海葬,然后遗产归公,骨灰随便一扔?吃绝户也没有这么个吃法吧?我询问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殡葬费用标准作出规定。只要得到遗产管理人认可,相关费用均可通过蒋女士自己的遗产里面进行支出——人死了,用她的钱办理后事,这有什么问题?凭什么还要向法院申请?现在结婚率下降、生育率下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或独居,这需要政策合力才能逐步改变,但进入老龄化、独居化社会是现实,孤独不是原罪,死后也不需要忏悔。我们应该普及建立遗嘱的意识而不是刻意制造单身焦虑吧。一方面,法律的逻辑是清晰且刚性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接管遗产,指在确保遗产依法处理,防止财产无主状态,这本是法治的进步。然而,另一方面,人之常情与朴素正义却在呼喊。吴先生作为仅有的、愿意付出的亲属,其诉求简单而合理:用逝者自己的财产,妥帖安置逝者。这不仅是完成对亲人的情感交代,更是对生命本身最基本的尊重。当法律程序因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而陷入停滞时,逝者入土为安的天然权利仿佛被悬置,取而代之的是一场关于“墓地价格是否合理”的漫长论证。这难免给人一种冰冷的错觉:只要遗产,人随便处理?法律维护了秩序,却似乎暂时搁置了温度。有观点认为,症结在于蒋女士生前未立遗嘱。这固然是解决问题的理想途径,但将重责完全归于个体“遗嘱意识”淡薄,是对复杂社会现实的简化。立遗嘱在传统文化中颇具心理门槛,对许多独居者而言,直面死亡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心理负担。一个文明社会,理应为不同生命状态提供人性化的制度托底,而非仅仅依赖个体的超前筹划。何况蒋女士只有46岁,是非常年轻的阶段。试问我们有多少人在46岁就想到要立遗嘱?她怎么会想到会突然离世?这是一个贯穿生命末端的系统性支持链条的缺失,主要分为两段:第一段:生前救治的“签字困境”。当她昏迷,急需用自己存款支付医疗费时,因无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银行、医院在严格的规定面前束手无策。尽管后来有“绿色通道”或医疗机构可先行救治,但资金动用机制僵化,迫使本无义务的远亲吴先生不得不垫资。这暴露出针对无近亲属成年人的紧急医疗付费与事务决策机制存在盲区。第二段:身后事的“支出困境”。遗产依法归公后,如何用这些遗产来办理逝者后事,缺乏明确、高效、人性化的实施细则。“合理范围”如何界定?由谁、依据何种标准、在多长时间内来裁定?殡葬事宜具有极强的时间性,漫长的司法裁定程序与“入土为安”的迫切需求形成了直接冲突。这两个困境,共同指向了老龄化与独身化社会必须直面的核心问题:当传统的、以家庭和子女为核心的支持系统日益松解甚至缺位时,社会的公共支持系统是否做好了准备?我们的法律、行政、社会服务,是否能像关心家庭养老一样,为“原子化”生存的个体,铺设一条贯穿生命最后一程的、有尊严的制度化路径?解决之道,不应是制造“单身恐慌”或简单地鼓励婚育,而应是从“财产处置”思维,全面转向“生命尊严保障”思维,进行系统性设计。首先,亟需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规程。最高法与民政部门应加快协作,就类似蒋女士的情况制定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操作指引。重点明确:紧急医疗费用支付:在特定情况下(如无监护人、需紧急救治),经一定程序(如医疗机构证明、社区或公安机关核实),应允许从患者本人账户中直接支付必要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标准与支付程序:明确“合理丧葬费用”的参考标准、申请主体、审批流程和支付时限。程序应力求高效、便捷,避免久拖不决。这笔费用应从遗产中优先、足额支付。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明确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有接管遗产的权利,更有妥善处理逝者身后事(包括遗体处理、墓地或骨灰安置等)的义务。这应是其法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大力推广“意定监护”与“遗嘱预嘱”等事前规划工具。社会应加强宣传,鼓励成年人,尤其是独居者,提前以法律文件形式(如意定监护协议、遗嘱、生前预嘱)明确自己失能时的监护人、医疗意愿和身后事安排。再者,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支持网络。社区、社会组织应更多关注独居人群,建立常态联系和应急机制。探索发展公益性的监护服务组织,为有需要者提供专业支持。蒋女士的悲剧,始于个体的孤独,显于法律的模糊,终于社会的追问。她的故事不该仅仅是一个令人唏嘘的都市奇谈,而应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催化剂。一个文明社会的温度,不仅体现在对多数人福祉的保障,更体现在对少数人、对边缘者、对那些悄然离去孤独灵魂的终极关怀上。让每个人,无论身边是否有亲人,都能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并用自己积累的财富安置自己——这不仅是法律的课题,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反光镜。期待每一个生命的落幕,都能保持最后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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