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案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评论丨崔丽丽获十级伤残认定,精神伤痕被“看见”的破局意义】#崔丽丽获十级伤残认定的破局意义# 近日,全国首例“性侵工伤认定”案当事人崔丽丽收到了精神工伤伤残等级证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据新京报报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显示,崔丽丽因2023年9月23日创伤性事件致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这一认定标志着在工伤认定实践中首次将职场性侵引发的精神创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该案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从法律层面审视,崔丽丽案的核心突破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创造性解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精神伤害可纳入工伤范畴”,这些认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有制度的模糊地带。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量化心理创伤提供了技术支撑。鉴定结论中“情绪不稳,焦虑,惊恐”等医学描述,与法律上的“劳动功能障碍”形成精准映射,标志着司法实践从单纯关注躯体损伤向综合评估心理健康权益的深刻转向。围绕此案的每一步都不容易。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多数共识的达成需超越“信息茧房”,突破固有偏见,在求同存异中逐渐凝聚。值得警醒的是,网络舆论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亦折射出社会认知的滞后性。当穿“血衣”(案发当天穿着的衬衫)出庭的勇气被曲解为有“炒作嫌疑”,当依法维权被污名化为“金钱敲诈”,受害人甚至不得不面临无休止的网暴……身处数字社会之中,法治文明的进步,不仅需要法律共同体的专业推动,更需网络舆论场的理性成熟。崔丽丽案的里程碑意义还在于,它构建了职场性侵救济的“三元责任框架”: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障责任、社会承担去污名化责任。这三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刑事责任的追究,是责任框架的基石与起点,它宣告了暴力行为的违法本质,确立了最基本的正义底线。用人单位的保障责任成为关键中枢,法律通过工伤认定等形式,将抽象的职场安全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可强制执行的经济保障与制度调整责任,迫使组织正视并修补其管理漏洞。而社会的去污名化责任,则是整个框架得以顺畅运行的伦理支撑和文化土壤。舆论的理性、公众的共情、对“完美受害人”的祛魅,能有效削减维权者的心理成本与社会压力,使其敢于主张权利,进而促使刑事追诉与工伤认定程序得以启动和推进。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惩恶于既倒,更在于通过制度性关怀让每一道看不见的伤痕都能被照亮。当职场安全的防护网从物理空间延伸至心理空间,当劳动者的尊严价值超越功利计算,这是实实在在的法治文明升级。崔丽丽案的意义不独在于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更在于唤醒了用人单位对职场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法治文明从文本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崔丽丽说诉求207万只是我的工资# 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