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广州上海两家法院都认定,老楼加梯造成了房屋贬值损害,那么,难道加梯就不应该,

聊斋的呢喃的 2025-12-19 07:39:45

既然广州上海两家法院都认定,老楼加梯造成了房屋贬值损害,那么,难道加梯就不应该,事先尊重受损方意见,协商一致方能加梯? 因此,加梯不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应该“加害服从受损,违约服从守约,违章服从守法,侵权服从维权,便利服从安全”!

0 阅读:0
聊斋的呢喃的

聊斋的呢喃的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