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救护车上要求下车小便,高速禁停区下车后坠桥身亡,一审宣判:医院担责 10%,赔偿13万余元》 在一个平凡的夏日夜晚,戴某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内突发高烧、抽搐、呼吸困难,他焦急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到,将戴某转移到车上,准备送往医院救治。然而,事情的发展远比预料的复杂。在救护车行驶途中戴某情绪激动,要求下车小便,救护车在高速禁停区内不得已停靠在一座高架桥护栏边。戴某下车后,突然翻越护栏,冲向桥下的河道,最终不幸坠桥身亡。 事后,戴某的家人对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质疑,认为医院和救护人员在应急过程中存在疏忽。于是,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36万元的各项损失。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医院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但责任比例为1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13万余元。 案件的核心在于医院在急救过程中的责任和应对措施。法院查明,事发当天,戴某在高速服务区内突然发病,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迅速出动,将他抬上救护车,开始了紧急救援。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戴某情绪激动,要求下车小便。考虑到现场情况,司机在高速禁停区内不得已停靠在一座高架桥护栏边,准备让患者下车方便。然而,戴某在下车后,没有按预期返回救护车,而是突然转身跑向桥边,翻越护栏,跳入河中,导致不幸身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援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尤其是在禁停区内停车,未能有效控制患者的行为,放任他自行下车,最终酿成悲剧。而医院方面则辩称,戴某在车上表现清醒,还曾与医护人员通话,情绪激动但未表现出明显的自杀倾向。医院强调,戴某的跳桥行为是其个人意愿,属于自杀行为,医务人员无法预料,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患者的死亡是由其自行穿越护栏、坠入河中造成的,与医院的院前急救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急救搬运和转送患者的过程中,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医院工作人员在停车、搬运和转运过程中,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没有紧跟在患者身边,未能有效控制患者的行动,导致他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自行下车,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认为,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过失,特别是在高速禁停区内停车、让患者自行下车的行为,显然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种疏忽,直接导致患者有机会翻越护栏,发生意外。考虑到医院的责任程度和患者的自杀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酌情判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这起案件折射出在应急救援中,医疗机构不仅要关注患者的生命安全,还要充分考虑现场的安全风险。救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面对突发情况,医护人员应当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尤其是在禁停区、桥梁等危险地段,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对于家属而言,失去亲人在如此突如其来的意外中,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他们认为,医院在应急处理上的疏忽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夜晚黑暗、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更安全的措施,放任患者自行下车,最终酿成大祸。而法院的判决也提醒所有医疗和救援单位,责任不仅仅在于救治,更在于保障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急救流程和安全保障的关注。它提醒我们,在紧急救援中,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应急流程,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规范高速公路等危险区域的急救车辆停靠和操作行为,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这起事故不仅是一次医疗应急的反思,更是对公共安全和责任担当的警示。只有在保障每一个环节都尽善尽美,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位生命的尊严和安全。
《患者在救护车上要求下车小便,高速禁停区下车后坠桥身亡,一审宣判:医院担责10
以晴在水
2025-12-20 18: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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