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判了,梁珂莹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实但凡懂点法律的,就会明白这个结果几乎毫无悬念。 虽然很同情受害者王紫雅和她的母亲,但很多时候法不容情啊。 之所以判死缓,主要在于两方面:其一,梁珂莹是同王紫雅起了口角纠纷后,将其杀害的。其二:梁珂莹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可这判决越“依法”,越让人心堵!受害者在家中无端被刺十刀,而凶手以精神病为由获轻判,难怪紫雅妈妈哭着说“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 法律的初衷是平衡正义与人性,但不能让“限定刑事责任”变成恶性犯罪的漏洞。比起纠结判决结果,更该反思:如何让精神病人的监管不缺位,如何让鉴定程序更有公信力,才是对受害者最实在的告慰。 你觉得精神病人犯罪的轻判尺度,该如何兼顾公平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