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因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使用问题,与物业工作人员起了冲突。争吵过程中,女子推了工作人员一下,导致对方摔倒至肋骨骨折。警方认为女子殴打他人,于是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女子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只是推了对方一下,并不是暴力殴打,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钟某所住小区的配套设施还算不错,业主们活动的场所蛮多的,老年人还有专属的活动中心,然而就是这个老年活动中心,经常成为业主们争执的焦点。 钟某等几位业主因为对老年人活动中心的使用安排问题表示不满,认为物业人员没有合理的规划这个活动中心,影响了大家的日常休闲活动。 2023年2月7日下午,物业办公室内,钟某带头的几位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围坐在一起,开始对老年人活动中心的使用规则问题进行探讨。 起初,大家还能心平气和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但说着说着,双方就因为意见不合吵了起来。 钟某的情绪异常激动,她认为自己才是业主,物业只是服务人员,没资格对业主指手画脚,甚至辱骂业主。 在愤怒的驱使下,钟某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伸手用力推了物业工作人员吴某一下。 吴某没想到钟某会突然动手,一个没站稳就摔倒在地上。而在吴某倒地过程中,还带倒了另一名同事,现场顿时乱作一团。 有工作人员立即报了警,并打了120电话。之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吴某右侧第6根肋骨骨折,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理,在了解情况后,民警将钟某在内的几位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带到派出所调解。期间,钟某明确表示是吴某先骂人,自己才动手推了吴某一下。 次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钟某打伤了。公安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告知钟某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询问钟某是否要申辩,而钟某明确表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 当天晚上7点多,公安机关以钟某故意殴打吴某为由,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然而钟某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只是轻微推搡了吴某一下,并不是殴打,所以警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之后,钟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所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造成他人暂时性肉体疼痛为目的,客观上的特征为未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及器官正常机能。 殴打他人通常表现为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但其实从是并不局限于这些行为,只要使得他人在肉体上有疼痛的感觉,就符合殴打他人的特征。 因此,钟某虽然只是推了吴某一下,但这一下却导致吴某的肋骨骨折,如果说钟某只是轻微推一下,不太可能达到这个损害结果。 法院认为,钟某的确存在过错,即便发生纠纷也不该动手殴打他人。 法院还认为,吴某自己也有过错,解决问题不该出现辱骂他人的情况,而正是因为吴某骂人,才导致钟某动手推了吴某。 不过,法院认为,吴某骂人的过错只能作为减轻对钟某处罚的条件,并不能作为免除对钟某违法行为处罚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经明确告知钟某可以陈述和申辩,但钟某自己选择了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所以这个后果应当由钟某承担。 此外,公安机关是以违法情节较轻对钟某作出的处罚,处置公平公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钟某的全部诉求。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钟某主张不存在殴打吴某的行为,与警方调查的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最后,此案也告诫大家,不论发生何种矛盾,都要控制住自己的手脚,不要想着靠暴力解决问题,这反而更容易让矛盾激化,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