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包手机被腾讯封杀,我认为依照 TOS 是腾讯的合法权利,我也表示了对腾讯私产的尊重。这是作为一个 KOL 在公众场合,在对话节目中表达时间必须控制的一个权衡。但是,如果在可以慢慢说话的微博上,我是不同意非腾讯的第三方,为腾讯主张依据 TOS 的封禁行为的。理由如下:1 民事纠纷,受害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说法。2 kol,在有纠纷的时候应该站在鸡蛋,而非高墙一方。3 也是最重要的,可能很多用 TOS 支持腾讯的 kol 没有意识到的是。。。合同被法律尊重的根本,是签署双方的自由意愿!!!!!而的确在一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署了,也未必是双方的自由意愿。因为,微信这个超级 APP ,在今天的真实生活中,已经是数字公共基础设施(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而因为垄断,消费也几乎没有其他选择了。所以,我不认为这种“被垄断的数字基础设施” 的 TOS ,是完完全全不会面临司法挑战的。而如果观察中美百年来的司法实践,这种“垄断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种合同,被法庭推翻的案例并不罕见:美国有 Henningsen v. Bloomfield Motors, Inc. 法院裁定在消费者没有选择的垄断条件下,某些合同条款,无效。网页链接中国也有电信运营商对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或作废的这种行为,在过去被法律专家和消费者协会认定为违法。虽然今天对于“数字基数设施”的认定,以及类似的“数字生存基础设施”的保护已经严重滞后,但是。。。只要是参考之前的案例,以及明细法律的基本精神,你会发现,法律在这种公共基础设施被垄断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优先于合同的精神是清晰的,执行也是一贯的。中美没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