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陕西西安,一男子在部队服役18年,结束军营生涯后,将户口迁回村里。恰逢村里拆迁,村里以男子不是本村户籍为由,拒绝给予男子拆迁款和安置房。男子大惑不解,自己的妻女房子土地都在这里,为什么没有他的一份,遂一怒之下将村委告上了法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出现巨大反转。 18年的军旅生涯可不是闹着玩的,不是那种去部队镀两年金就回来的情况,而是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军营。当年这名男子是村里第一个,也是为数不多能在偏远山沟里坚持十几年,还一路干到军官的人,那会儿可是全村人的骄傲。 在部队的那些年,日子过得格外艰苦。在边防线上,零下几十度的雪窝子里巡逻是常事,手冻得发紫僵硬,连呼吸都觉得肺里像拉风箱一样疼;夏天野外拉练,背上的皮肤能脱好几层,脚底板全是磨破的血泡。还有一年抗洪救灾,他扛着沉甸甸的沙袋来回奔波,肩膀被压得变了形,腰椎和膝盖也早早落下了伤病。 直到后来实在扛不住高强度训练,他才在一个阳光刺眼的早晨,对着连队的旗杆敬了最后一个军礼,忍着眼泪脱下了那身挚爱的军装。 本以为退伍迁户回家,是“少小离家老大回”的温情场景,结果现实却给了他狠狠一击。 前脚刚把户口从部队驻地迁回村里,后脚就遇上了拆迁这档子事。拆迁本是天大的喜事,能改善居住条件,可到了分配补偿款和安置房的环节,村委会拿着花名册,却把头摇得像拨浪鼓,明确说名单上没有他,不能享受任何福利。 村委会给出的理由听着挺“公事公办”:村里搞拆迁人口普查摸底的时候,胡林的户口还在部队没迁回来。 按照村里的逻辑,户口不在村里,就不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管他媳妇是不是村里人,不管他姑娘是不是在村里长大,甚至不管他们家的地基和老宅子还在不在,只要普查那个时间节点户口没落地,拆迁红利就跟他没一毛钱关系。 这一棒子把胡林打蒙了,也彻底寒了心。自己在外面十几年替国家站岗放哨,守护大家的安宁,结果回到家,却被当成了外人,连本该属于自己的拆迁福利都被剥夺了。 家里的几分薄田是父母留下的,老婆孩子的户口稳稳当当在村里,怎么身为家里顶梁柱的他,反倒成了没资格享受福利的“黑户”?他想不通,退役安置本是为了让老兵安居乐业,怎么到了自己这儿,反而差点流离失所? 攥着那张冷冰冰的拒赔通知,胡林只觉得当年在边关受的冷风,又重新吹进了心里,比那时还要刺骨。 好好的房子已经拆成了废墟,原来的家回不去,新的安置房又没他的份,这简直是把人往绝路上逼。 没地方说理,胡林就决定找法律讨个公道。他一咬牙,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可第一次交锋,冷水泼得更猛。一审法院看得很“死板”,直接照本宣科:虽然你是老兵,但拆迁公告发布、人口普查的那个时间点,你的户口确实还没迁回来,不符合村规民约里的认定标准,所以驳回了他的诉求。 这个判决要是定下来,寒的可不光是胡林一个人的心。十里八乡还在部队服役的小伙子们听了,恐怕都会胆寒:合着我们在前方保家卫国,还得时刻盯着老家哪天贴拆迁告示,生怕晚回来一步,就被家乡除名,连基本的权益都没了? 好在法律不只有冰冷的法条,更有维护公道的温度。胡林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到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官的眼光更毒辣,直接透过所谓的“时间节点”,看透了事情的本质。 法院给出的论调铿锵有力:参军入伍是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要求,怎么能因为履行这份神圣义务,就剥夺一个村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益?户口迁出是因为当兵,又不是要在外地定居不回来,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户籍变动,不能简单粗暴地把人当成“外地人”处理。 尤其是依据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深层法理,二审判决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认定老兵胡林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拆迁福利。 最终的结局大快人心,法院依法判决村里必须给胡林分配一套70平方米的安置房,外加7万8千元的拆迁补偿款。虽然对于现在的高昂房价来说,这点钱不算巨款,但这套70平米的房子意义非凡。 它不只是一堆钢筋水泥,更是法律为英雄争回来的立足之地,是证明他“依然是这里的人”的铁证。 这事儿虽然告一段落,但也给那些拿着“村规民约”当尚方宝剑的基层管理者提了个醒。不管是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早就明确的退役军人保障条例,都划清了红线:退役军人凭借退伍证回迁户口,就该无条件享受集体收益和征地补偿。 别总拿“老规矩”硬刚国家法律,更别因为执行上的一点偏差,让流血流汗的老兵流完泪还没处说理。 如今的胡林,终于能在那个不大却真正属于自己的新家里,安安心心喝上一口热茶,找回几分儿时在老槐树下聊天的安逸。 这场官司打得不容易,但他争回来的不只是一份拆迁权益,更是所有老兵的体面和尊严。毕竟,要是英雄回家还要为一张床铺打官司,那才是整个社会的尴尬。 (信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