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这个判决给所有年轻人敲响了警钟。 17岁的小董与女友丽丽相识一个月后,被邀请去她郑州的家中同住。虽为恋人,但法院认定:“同意居住”绝不等于“同意发生关系”。即便没有暴力,只要违背女方意愿,即构成强奸。 事件中,两人对“分房睡”各执一词,但法律以女方陈述和报警记录为关键证据。案发后女方曾发“好想你”的信息,但这并不能推翻事发时的非自愿性质。 恋爱关系不是“免责牌”。很多年轻人误以为情侣之间无需明确同意,这是危险的认知误区。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性自主权,任何时候,清醒、明确的同意才是底线。 此案提醒我们:尊重与沟通,远比一时冲动更重要。感情再好,也要学会守住界限,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性同意法律界定 婚内同意权 性同意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