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他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请通过公司为其购买的保险

妙之聊生 2025-12-23 20:42:33

江苏苏州,男子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他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请通过公司为其购买的保险进行理赔。不料,公司却告诉男子,公司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并不是人身意外险,按照惯例,公司愿意给他赔偿6万元,但要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拿到钱半年后,男子偶然得知,公司给他们购买的竟然是80万保额的人身意外险,可以报销16万多。男子觉得公司太不厚道,为此讨要说法,不成想,公司律师竟然倒打一耙。 2025年3月29日,小张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不成想,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把他的生活搅得一团糟。 一辆转弯的汽车没让直行的小张,狠狠撞了上来,小张当场昏迷。 紧急送医后,小张被诊断出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医生说情况危急,差点就要做开颅手术。 躺在病床上的小张又疼又慌,脑子里第一个念头就是联系公司。 他入职时,人事明明说过,公司给员工买了保险,每个月还从工资里扣了保费,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保险总能帮衬一把。 可他左等右等,没等来公司的探望,反倒等来了一句冷冰冰的通知:公司现在不忙,你伤好后不用来上班了。 出院后,小张赶紧微信追问保险业务员要保单号,想看看理赔条款,可对方要么说在外面,要么说在开会,就是变着法的不给他提供。 事出反常必有妖,小张心里犯嘀咕,直接找到老板对峙,老板这才支支吾吾的告诉他说,买的不是人身意外险,是雇主责任险。 不仅如此,老板劝着不让小张做伤残鉴定,还给他算了笔“过往案例账”。 老板表示,之前有个员工断了根手指,也就赔了6万。小张要是痛快签协议,不用鉴定,他先给小张1万生活费,剩下5万下个月补齐。 那时候小张身体虚弱,脑子也浑浑噩噩,根本没心思细看协议内容,稀里糊涂就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还在老板递过来的一堆文件里,签了一份自己都没看清的“委托代领理赔款”文件。 签完协议,小张就回老家养伤了,心里还觉得老板“还算有点良心”。 半年后身体渐渐好转,公司联系他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就是在鉴定机构,小张无意间瞥见了保单的名称,他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托人去保险公司查询,这一查,差点没把他气晕过去。 原来,这份保单根本不是什么雇主责任险,而是以他为被保险人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足足有80万。 保险的受益人明明白白写的是他,公司竟然从头到尾都在隐瞒,摆明了想私吞这笔理赔款。 小张立刻找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质,对方却含糊其辞,甚至还把他拉黑了。 他再找老板,老板却翻脸不认人,只说保险只能赔一次,让小张把那6万元退回来,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 更让小张崩溃的是,他后来发现,公司老板早就委托业务员,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鉴定报告,偷偷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核定的赔付金额高达161600元。 为了拿到这笔本该属于自己的钱,小张只能妥协,在老板的要挟下签了补充协议,同意拿到理赔款后返还公司66200元,还写了张欠条。 可拿到95400元后,小张越想越憋屈,他不仅受了重伤丢了工作,还被公司用信息差算计,这笔钱根本不够弥补她的损失。 小张咨询律师后得知,按照自己的伤情和日薪240元计算,工伤赔偿还能拿到16万多元。于是小张果断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理赔流程,16.16万的理赔款被冻结,双方因此陷入了僵持。 面对小张的维权,公司法务却倒打一耙,说这是员工反悔案,称公司和小张签的这些协议都是双方自愿,合法有效。 而且放话,如果小张继续“闹下去”,公司就起诉他违约,追讨律师费和违约金。 小张没办法,只能联系律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司以欺诈手段签订赔偿协议,小张,可以主张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张入职时被告知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且每月扣除保费,事故发生后公司却故意隐瞒80万保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真相,谎称仅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以“断指员工仅赔6万”的虚假案例误导小张。 同时,公司拒绝提供保单号,阻碍小张了解真实理赔情况,最终促使小张在信息完全不对称、身体虚弱的状态下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构成欺诈,小张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张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 根据小张的伤情及日薪标准,其应享有的工伤赔偿与公司支付的款项存在显著差距。 公司以“协议已处理所有争议”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张有权单独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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