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河南夏邑,男子伐树时,不慎被树木砸伤,被送去医院。医院说情况危急,必须立刻做手术。因家属不在现场,村主任就在麻醉协议书和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谁知医院诊疗出错,导致男子偏瘫,赔偿男子126939.1元。之后,男子又把村主任告上法庭,说他未经过伤者和家属同意签字,导致偏瘫后果。索赔10万,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了! 当时医生正拿着手术同意书焦急等待:“患者生命垂危,必须马上手术,可家属联系不上。您是村主任,能代签吗?” 此时杜为民的手微微颤抖。 他清楚,签字意味着责任:万一手术失败,自己可能担责。 但不签,郭某其可能当场丧命。 急诊室的时钟滴答作响,每一秒都是生命的倒计时。 挣扎许久之后的杜为民深吸一口气,接过笔:“签我的名,先救人!” 手术持续到次日凌晨,虽然郭某其的命保住了,但是因为医院手术失误,导致他落下了偏瘫的后遗症。 事后,郭某其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2019年,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2.6万余元。 然而这本该是故事的终点,却成了另一场诉讼的起点。 拿到赔偿的郭某其,又将杜为民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他的理由是:“未经授权代签手术同意书,导致损害后果”。 当时这个消息传开,许多村民们都为杜为民鸣不平:“杜主任是为了救人啊!” “这不是过河拆桥吗?” 这家没良心的,要不是杜主任签字你家那口子早就没了。 但他们却不管这么多,就是要钱。 2020年7月,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紧急情况下,非亲属的签字是否合法有效? 郭某其的代理人认为,杜为民未经授权代签手术文件,与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杜为民的辩护律师则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杜为民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 更重要的是,医学鉴定明确显示,郭某其的伤残是医院手术过错直接导致的,与签字行为本身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为民的签字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 那当时情况紧急,郭某其生命垂危,而家属确实无法及时赶到。 那恶魔杜为民作为村主任,与郭某其无冤无仇,签字纯粹是出于善意救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损害结果与签字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郭某其的诉讼请求。 然而郭某其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人深思,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普遍的社会担忧:做好事反而被告,谁还敢见义勇为? 其实法律对此其实早有安排。 在《民法典》第184条设立的“好人条款”,正是为了消除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顾虑。 但法律也并非无原则地保护所有“救助行为”。 如果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一个不懂医术的人擅自进行专业医疗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杜为民的案件中,法院查明他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送医、如实告知医生情况、在医生指导下签字。 而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这场历时八年的诉讼,最终以杜为民的胜诉画上句号。 但案件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结束。 这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自打2020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规则更加明确,为善良的救助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还有就是医疗机构也需要完善紧急救治流程。 比如建立紧急联系人备案制度、明确代签人资格与责任边界等,让善意救助更加规范。 最重要的是,作为普通人,我们既要勇于施救,也要理性施救。 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专业救援,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救助,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案件结束后,杜为民说了一番朴实的话:这八年我无数次质疑自己,但法律最终还了公道。 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还会伸手,只是会多留个心眼,存个证。 他的话,道出了许多潜在救助者的心声。 虽然法律可以保护善意,但信任需要共同呵护。 之后这个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而它明确传达了一个信号:法律永远保护善意的救助者,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一支签字笔,牵动的是法理情;八年的诉讼,见证的是法律对善意的守护。 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良从来不会错,法律始终是善意最坚实的后盾。 这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纠纷,更是一场关于人性、道德与法律的公开课。 它告诉我们:善意需要法律和制度护航,但更需要社会各方的理解与珍惜。 主要信源:(村主任签字救人反成被告,法院判了——长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