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得手了,喝得不省人事…”这是男子邹某在微信群里的炫耀。他配上照片和视频,得

笔尖下说法 2025-12-24 17:36:28

“昨晚得手了,喝得不省人事…”这是男子邹某在微信群里的炫耀。他配上照片和视频,得意地展示自己的“战绩”,却不知这些聊天记录即将成为送他入狱的铁证。(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凌晨的长沙酒吧,邹某搭讪了女子补某。从酒吧的吧台到家里的客厅,他不停劝酒,直到补某彻底醉倒在陌生人的床上。失去意识的补某,成了邹某肆意侵犯的对象。 更令人发指的是,实施侵害后,邹某的第一反应竟是拿出手机,在微信群里用不堪的文字描述过程,还分享了现场影像。这些沾沾自喜的记录,成了他最直接的犯罪证据。 第二天下午,补某头痛欲裂地醒来,隐约感到不对劲。面对她的询问,邹某矢口否认。然而不久后,补某的手机收到了一张聊天记录截图——正是那个微信群里的炫耀内容。 所有的狡辩在铁证面前都变得苍白。补某立即报警,警方在邹某家中将其抓获。面对完整的证据链,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明确指出:女性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法律上视为丧失性同意能力。邹某的行为完全违背妇女意志,已构成强奸罪。 尽管邹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但法院特别强调:其事后在微信群炫耀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严重挑战社会公序良俗。且邹某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赔偿。 最终,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家庭困难”“赔偿金额未谈拢”等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刑事责任必须由犯罪者本人承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三个重要警示: 1. 法律上的“同意”必须是清醒、自愿、即时的,任何利用醉酒状态发生的关系都可能涉嫌犯罪 2. 网络炫耀等于自我举报,数字时代的每个犯罪痕迹都会成为证据 3. 任何理由都不能为性犯罪开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值得深思的是: · 邹某在炫耀时,是真的不懂法,还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没什么大不了”? · 对于此类案件,严惩犯罪者与修复受害者创伤,哪个更应被重视? 您觉得,三年两个月的刑期是否恰当?这类犯罪中,网络炫耀行为应该加重处罚吗? 欢迎在评论区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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