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购买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计提专项储备购买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一次性折旧冲减了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扣除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解答:存在税会差异。一、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1、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借: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贷:专项储备2、安全生产费的费用性支出借:专项储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3、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1)支出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2)安全项目竣工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同时: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二)税会差异与递延所得税处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二、“专项储备”的税务处理“专项储备”是会计上的叫法,税务方面属于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涉及到的规定主要有两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税务规定的核心就是:(1)要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2)只有实际支出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只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一)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其他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如未实际使用,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冲回,而是计入"专项储备";但是,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须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在未实际使用前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进行分期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满足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除外)。(二)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总之,当年会计核算的计提数,与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存在差异时,就需要做纳税调整,可能是纳税调增,也可能是纳税调减。税会差异专项储备税前扣除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