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这位家长的不幸离去,而深表痛心! 学校安排家长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帮助安全护学,是本着家长自愿,学校安排,灵活机动的原则,一切为学生安全而着想的。出了这样的事,是学校和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不可预测的。 45岁年纪,护学时间仅仅两分钟,就晕倒出事,且送去医院抢救,就不幸离去。这位家长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是否早有信号,咱们现在还不得而知,这得等后续官方报道了。 咱们就事论事,家长在护学岗上离世,正常来说,学校应该不予担责,毕竟这不是个例,且多地都是这样安排的,也没有听说过有关部门对此举加以阻止过。 但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来看,家长被学校或班级以及家委会安排上护学岗,且有护学日程安排表,并通知到家长个人,家长在无法拒绝情况下,并服从了安排,这就形成了雇佣关系。出了事,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家长是自愿参加,添着脸要来参加的。并且学校在安排护学岗前已告知家长安全防范知识,事发后也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这种情况下,学校也是要给予道义上的补偿。 至于怎么补,还需要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学校与家长通过沟通得到满意的解决。 现在值得大家探讨的是:学校该不该安排家长护学,家长被要求参加护学岗,是否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