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10岁小女孩偷拿哥哥压岁钱被发现后跑出家门,哥哥追出未果独自回家。一个多小时后,女孩爷爷出门寻找,竟发现女孩从29楼走廊坠亡。女孩父母难以释怀,觉得走廊护栏有设计缺陷,便向开发商和物业索赔53万余元,这事法院会咋判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6号晚上,10岁小女孩李某,当时家里情况是这样,她爸妈不在,爷爷在客厅看电视,奶奶回房间睡觉去了,她和哥哥在书房,一个写作业一个玩手机。 写着写着,哥哥想起之前妹妹偷拿奶奶钱买卡片的事,又听妹妹说同学一直送她小马宝莉卡片,心里犯嘀咕,就回房间看自己压岁钱。这一看可不得了,原本1500元压岁钱,就剩230元了。 哥哥觉得肯定是妹妹拿的,就找妹妹对质,妹妹没吭声,转身就往家门外跑。哥哥一看,赶紧追出去,可找了一圈没找到,大概半小时后,哥哥自己回家了,还跟奶奶告状。 爷爷当时在客厅看电视,听到兄妹俩因为钱吵架,然后都跑出去了,也没太在意。 等到晚上9点30分,爷爷发现妹妹还没回来,心里有点慌,就出门去找。这一找,可把爷爷吓坏了,妹妹从29楼走廊坠楼了。 爷爷当时脑子一片空白,赶紧报了警。民警调查一番,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这消息传到妹妹父母耳朵里,他们哪能接受啊,好好的孩子就这么没了。 父母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开发商和物业得负点责任。 他们为什么这么想呢?原来妹妹是从29楼走廊坠楼的,他们仔细一量,这走廊栏杆有问题。 栏杆离地面1.22米,可栏杆下面有能踩的地方,可踏部位高度0.4米,宽度从可踏部边缘到护栏与可踏部位交接位置是0.15米,到外边缘是0.35米。 妹妹父母觉得,这可踏部位0.4米,防护栏杆净高就0.82米,比《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 2019)》规定的1.1米以上低多了,这设计明显有缺陷啊。 除了开发商,父母还觉得物业也有责任。他们说,物业明知道楼房有这设计缺陷,也不提醒业主,也没采取啥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公共走廊等区域一直没装监控摄像头,孩子容易脱离大人监管,跑进楼里出事。 妹妹父母越想越气,就把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各承担20%的责任,一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啥的,总共53万多元。 开发商和物业一听,这哪能认,赶紧反驳。 开发商说,他们设计是符合标准的。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52 - 2019)》第6.7.3条规定,临空高度24米及以上,栏杆高度不能低于1.1米,这高度是从楼地面或屋面到栏杆扶手顶面垂直算的。 要是底面有宽度大于等于0.22米,高度低于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才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他们现场量了,案涉栏杆可踏部位宽度0.16米,没达到0.22米,所以从地面到扶手垂直高度1.22米,是符合标准的,妹妹父母理解错了。 物业也赶紧表态,说走廊有张贴“禁止攀爬、小心跌落”的标识。而且楼盘建成的时候,没强制要求走廊必须装摄像头,装不装摄像头和这事故也没关系。 这事闹到法院,审理时也把双方观点都听了,又仔细查了证据。 最后,法院觉得开发商和物业说得对。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妹妹很可能是拿了家人钱被发现,怕被责问,跑出去后自己翻越门口栏杆坠亡的。 妹妹都10岁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楼层高度和翻越护栏的危险应该有点认识,没证据证明开发商和物业有过错。 李某的父母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应担责,核心在于护栏设计及物业监管。 但开发商指出,按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护栏可踏部位宽度未达需从顶面起算高度标准,现有1.22米高度合规,不存在设计缺陷。 物业也强调已张贴警示标识,且无强制规定公共区域必须装监控,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侵权责任需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自行翻越护栏坠亡,无证据显示开发商和物业存在过错,护栏设计合规,物业也尽到基本警示义务,故驳回李某父母诉求。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妹妹父母的全部诉请。妹妹父母肯定特别难受,自己孩子没了,想讨个说法也没成功。 可法律就是讲证据,没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就不能让人家担责。 家里有孩子,得看好了,别让孩子做出危险举动,开发商和物业也得把安全措施做好,虽然这次法院判他们没责任,可万一真有设计缺陷或者管理漏洞,那可就麻烦大了。 此案争议在于,护栏设计是否真无缺陷?若可踏部位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应提高标准?物业虽无强制装监控义务,但未装是否构成管理疏忽? 您觉得,在类似悲剧中,开发商和物业的责任边界该如何界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