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与已婚男子发展成情 人关系,曾到男子的妻子经营店铺中摊牌,激烈争吵后埋下怨恨。后因联系不上男子,女子网购了一把锋利的剔骨刀,深夜来到店铺附近长时间等待。午夜时分,女子戴上凉帽、系上围裙伪装后,以买东西为由进店。男子的妻子认出女子后,两人当即爆发口角并扭打起来。女子突然从随身袋子里抽出那把刀,朝男子的妻子猛砍。妻子大声呼救,引来店外路人注意。为阻止路人进入,女子转身将店铺的卷帘门一把拉下锁闭。在隔绝的店内,女子继续追砍,导致男子的妻子颈部要害中刀,失血过多身亡。事后,女子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杨某某与已婚男子程某相识。 然而,这段关系的走向,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正轨,两人未能守住交往的界限,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更令人愕然的是,杨某某并未选择低调或结束这段不光彩的关系,反而采取了极具挑衅性的行动。 杨某某主动前往程某的妻子丁某某经营的批发零售店,公然将自己与程某的关系告知了丁某某。 2022年3月7日,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把“不锈钢剔骨弯刀”。 同月26日,因联系不上程某,杨某某前往某地等候,但未果。 28日,杨某某携带装有弯刀、亲笔信件等物品的手提袋,到丁某某的批发零售店附近继续等候程某。 从白天到深夜近23点40分,漫长的等待无疑加剧了她内心的焦灼与愤懑。 程某始终未出现,这成了压垮她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她的目标,从寻找程某发生了可怕的转移。 当日23时40分许,夜色已深,杨某某进行了精心的伪装,戴上“遮面凉帽”、穿上“围裙”,避免被过早认出。 随后,杨某某以购物为借口,进入了丁某某独自看管的店铺。 当丁某某发现这位深夜顾客竟是曾上门挑衅的杨某某时,震惊与愤怒可想而知,积压已久的怨气瞬间爆发,二人当即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抓扯。 不料,杨某某突然从手提袋中抽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剔骨弯刀,向丁某某挥刀乱砍。 突如其来的致命袭击,让丁某某猝不及防,她只能本能地大声呼救。 凄厉的呼救声惊动了附近的群众,有人闻讯进店查看,发现店内正在发生的可怕一幕。 出于恐惧和求助的本能,目击者迅速退出店铺并报警。 杨某某为了阻止他人进店干预、救助丁某某,将门店的卷帘门关闭。 在封闭的店铺内,杨某某继续追砍丁某某,被害人丁某某全身多处受到严重损伤,并因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经过侦查、起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面对指控,杨某某方辩称其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系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意在伤害对方而非杀人,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法院指出,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而这需要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杨某某于案发前近二十日,特意通过网络购买“不锈钢剔骨弯刀”,该刀具并非日常家用器具,具有极强的穿透力与破坏力,而预先购置此种高度危险器具的行为,表明其已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做了物质上的准备,其对于使用该工具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 杨某某在进入店铺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口角抓扯后,未使用任何其他方式,而是直接、迅速地抽出藏匿的剔骨弯刀,向丁某某“挥刀乱砍”,其攻击并非有节制、有特定指向的伤害行为,而是不计后果的连续砍击。 当被害人丁某某呼救、群众闻讯前来并已报警时,犯罪现场存在被中断、被害人存在获救可能。 然而,杨某某为阻止他人进店,实施了关闭门店卷帘门的行为,这一举动,绝非伤害故意的延伸,而是为确保其犯罪目的即非法剥夺丁某某生命能够顺利实现。 随后,杨某某在封闭空间内继续“追砍”,直至犯罪完成,这系列行为清晰地表明,其追求的就是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非仅仅造成伤害。 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丁某某系因“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从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后续动作到最终结果,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进一步指出,杨某某犯罪动机卑劣,预谋充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本案虽有感情纠纷之前因,但丝毫不能减轻杨某某罪责。 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