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中男生和三个同学凌晨翻墙出去打台球,翻墙过程中不慎脚滑摔倒,凌晨6点多钟

梅姐说法 2026-02-09 04:57:56

重庆,高中男生和三个同学凌晨翻墙出去打台球,翻墙过程中不慎脚滑摔倒,凌晨6点多钟,男生回校后觉得腰疼,校方立即安排两个老师陪同他去检查。经鉴定男生构成了九级伤残,男生的家属起诉校方及三名同学,索赔21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小陈是重庆永川某职高的一名学生,可是,小陈对学习兴趣并不大,反而天天想着玩。 2024年4月的一天,小陈和同学龙某等人商议,等晚上查完寝后,一起从宿舍翻墙出去打台球。 晚上,到了熄灯时间,宿舍楼逐渐陷入黑暗,查完寝后,小陈等人并没有着急行动,他们知道,这时候外面还有老师在巡查,一定得等到所有人都睡了才保险。 终于,时间来到凌晨,小陈、小龙四人顺着下水道管爬下宿舍楼,谁知,在翻墙的时候小陈不慎摔了一跤。 当时,小陈感觉腰摔到了,但是休息了一会后,他觉得没有大碍,于是按照原计划,和三个同学从操场防护网里的破洞钻了出去。 四人一玩就是一夜,一直到早上6点多钟才返回宿舍。 小陈躺在床上,只觉得腰越来越疼,于是赶紧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非常重视,将这件事上报,校方安排了两个老师陪着小陈一块去就医。 后经鉴定,小陈这一摔可不轻,造成了九级伤残,而小陈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高达21万余元。 小陈家里条件普通,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于是,小陈的父母将校方及当天和小陈一同外出的三名同学及他们的监护人一同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1万余元。 庭审时,小陈的父母提出,校方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小龙等三人作为同行者,没有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小陈摔倒后,三人也没有及时将他送医或者上报学校,三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1、校方是否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时,校方辩解称,他们每年都会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禁攀爬护栏。 这表明,校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履行了教育和管理义务。 小陈受伤告知班主任后,校方立即安排老师陪同就医,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所以,校方在整个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职责,不需要对小陈的违规冒险行为承担额外责任。 2、小龙等三人是否应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陈小龙等四人相约以爬墙的方式外出,违反校纪校规,小龙等三人和小陈之间本应尽到提醒、照顾的互助义务。 但是,小陈爬墙时,小龙等三人并没有提醒他可能存在的危险,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 小陈摔倒后,三人也没有未及时送医并告知校方,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小陈摔倒后仍然坚持出去打台球,小龙三人根据小陈的表现,并不能推断小陈当时的状态,也不能判断小陈当时需要就医, 并且,小龙三人没有及时送小陈就医,其行为未明显加重病情,所以三人过错程度较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3、小陈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时,小陈已经年满16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小陈主动参与翻墙外出的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受伤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小陈自身的过错是造成其损害的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经审理认为,小陈受伤,他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龙等三人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过错程度较轻,结合本案的发生,酌定三人每人赔偿小陈7000元。 校方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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