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你保管,不等于白送!”四川攀枝花一位儿媳,保管公公生前积蓄11.5万元,却在

深度程磊 2026-02-13 13:51:52

“借你保管,不等于白送!”四川攀枝花一位儿媳,保管公公生前积蓄11.5万元,却在他去世后一分不还,理由竟是“早过三年诉讼时效了”。婆婆气得怒告法庭,8年后的保管条立下大功,法院明确:儿媳败诉,该还! 2017年初,四川攀枝花的雷某年过六旬,在处理个人积蓄时,出于对儿媳周某的信任,亲手把11.5万元现金交给她,请其帮忙代为保管。交接时,周某写下一张《保管条》,白纸黑字写明:“今保管老爷子雷某存款11.5万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交雷某个人使用。” 这张《保管条》虽然朴实无华,却字条清晰,直指保管关系成立,也成为日后纠纷的关键证据。 起初几年,周某照规矩行事,每年将银行利息转交给公婆,用作老人日常生活开销。虽然未见存单或利息明细,但雷某也从未追问,更没有追究,显然对儿媳心存信任。 直到2020年6月,雷某突然因病去世,一切开始发生变化。自那年起,周某不再交付利息,公公留下的11.5万元本金也毫无声息。面对沉默,婆婆徐某一开始选择相信周某,认为她也许有困难。可等来的却不是解释,而是一场离婚。 2024年7月,周某与徐某之子协议离婚。身份一变,徐某突然意识到,自己丈夫的这笔积蓄理当归还,却迟迟没有动静。 她主动找上周某数次,希望对方归还全部保管款。周某却一口拒绝:“都过了诉讼时效了,法律也不支持你。”言下之意,这11.5万元,她一分钱也不会还。 情急之下,徐某将前儿媳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丈夫生前存款11.5万元及利息。她表示:这是双方自愿形成的保管关系,儿媳只是代为保管,而非赠与或借贷,现在当事人去世,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及孳息。 被诉到法院后,周某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她主张,这11.5万元是帮雷某收回的一笔债务,两人之间并非单纯保管,更无归还约定。她还拿出一本记事本,上面记录着“旅游费用”、“雷某亲自支取”等字样,比如2018年雷某从保管款中拿走了2万元、利息支付1500元两次。与此同时,她坚称已履行保管义务,现在不应再返还。 徐某则回应:“别的我不多说,你拿出的这些记录上,全都没有我丈夫签名,连时间地点都模糊不清,也没有任何第三人证实。”她坚持,《保管条》写得清清楚楚,既然是保管,就该原封不动归还。 法院在审理后,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 其一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条作出认定:双方确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雷某生前交付现金,周某书面确认内容合法有效,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法院指出,《保管条》中未约定明确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寄存人或其继承人在提出返还请求时,若保管人未返还,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从徐某首次主张返还至起诉时间未满三年,尚在诉讼有效期内,周某抗辩不成立。 其三是款项是否已经部分返还或花费。周某所提交的笔记并无雷某签名,亦无旁人证实,仅能说明其自行记录行为,不能视为双方一致的财务处理协议。 另据查明,雷某去世后,其子女雷某堂、徐某英均书面放弃继承该笔款项,确认母亲徐某为唯一继承人,具有追偿资格。因此诉请主体合法。 最终,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如下判决:周某应依法返还11.5万元本金,并自2017年1月1日起,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计算利息,直至支付之日。同时,法院未采信徐某关于“4.25%利率”的主张,认为应以实际约定与合理利率为限。 这一案件引发不少讨论。保管人是否能因时间久远逃避法律责任?口头承诺能否代替法律契约?家庭成员之间,信任是否等于法律豁免? 事实上,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只要双方形成真实意思表示并有证据佐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亦构成法律关系。所谓“口头说法”、“习惯做法”不能取代《保管条》这一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1091条也规定,继承人有权依法请求返还死者生前债权或财物。继承不是形式概念,而是权利延续。 家庭关系再亲密,本质上也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些看似“自家事”的钱财,一旦涉入合同义务、保管责任,在继承方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就不可再简单归于“婆媳矛盾”或“家庭纠纷”。 在这个案件中,曾经的一纸保管约定,最终在八年后成为定纷止争的核心证据。财产在亲人之间流转,但法律权利不能“默默沉睡”。时间可以模糊记忆,却不会抹除证据。 保管不是“借口”,信任也不能“免账”。毁约者终需依法归还,这是对关系的敬畏,也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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