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发展规划立法#【南都快评:为发展规划立法,国家治理法治化进阶】#2026都看两会##2026全国两会划重点#3月8日,出席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国家发展规划法将中国通过五年规划(计划)推动国家建设发展的这一重要经验,凝炼、跃升成为国家法律,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6年全国两会的议程中,有两项尤其令人瞩目: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和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十五五”开局之年,正是国家规划法治化的重要节点,这个时间轴的历史性重合意味深长。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持续对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加强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注重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提出要求。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度建设,思路清晰,层层递进。
用中长期规划的方式指导经济社会的阶段性建设与发展,始终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与习惯做法。从“一五”计划奠基工业体系,一直到“十四五”规划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共和国的建设发展一棒接一棒、一茬压一茬,已经连续制定实施的十四个五年规划,通过对重点领域和重大任务的统筹安排,国家发展规划为资源配置确立了优先顺序,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政治优势。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大规划更要有法可依。
国家治理经验和优势的进一步法治化,是对国家治理逻辑与发展道路的高度自信。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全过程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发展规划从治理工具上升成为法治层面的制度规范,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而言,具有指标意义。
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为了更好地以法治化的思路、法治化的方式推动相关工作部署的有条不紊、有章可循。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地区在长期的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各级各类规划在衔接上的欠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待提升、规划执行的刚性与约束力不够等,有时甚至会出现规划“烂尾”、承诺落空的现象。正如全国人大代表王树明所言,“过去,规划层级多、种类杂,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导致纵向与横向之间容易脱节”。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针对性地给出规划实施的制度化监督、监察方案。草案不仅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监督具体工作,而且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制度,给出明确的程序要求,引入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还明示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将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将法治化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正当其时,官员任职情况的制度化评估,有必要对标对表规划要求,同时引入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
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国家发展规划的法治化努力,就是将习惯法层面的规划治国思路,通过成文法的方式,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全生命周期进行明确的法律文本化呈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制度进阶。通过程序的约束、制度的框架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全过程予以规范化保障,让规划工作有法可依,让规划实践有路径可循。编辑:陈邹心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