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三次闭店跑路,女子办卡遭遇维权困局,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近万元

钱江晚报 2026-03-13 19:30:05

【#女子办卡后3次遭遇健身房闭店#】杭州消费者钱女士未曾料到,自己的一次普通健身消费,竟演变为一场辗转三家门店、屡遭“跑路”的维权困局。

2023年12月,钱女士购买的健身课还未上完,健身房就整体转让,由新的经营者在原址运营,并更名为我某1店,新店承诺为钱女士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2024年9月,该店又突然关门,此时钱女士仍有多节课程未使用。#315骗假不留#

经钱女士多次催促,其被安排转至8公里外的我某2店继续上课,却被该店经营者提出要求:若要激活原有未用课程,需按剩余课时1:1的比例购买新店课程。

无奈之下,钱女士于2025年2月又支付9200元购买40节新课。此次签约由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某公司)盖章确认,收款方为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同一健身场地的经营者亦有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公司)。

同年8月,我某公司2店突然停业,钱女士核对发现原有课程尚余3节未上,新购课程更是一课未用。更让她意外的是,我某公司早已于3月更名为杭州君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君某公司在门店停业前未经清算完成简易注销,注销前唯一股东为余女士;上述公司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关系。

钱女士多次与相关经营者协商时,几名经营者互相推诿,退费均无果,深感陷入消费陷阱的她,最终将余女士、双某公司、文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返还剩余课程预付款,并由各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与原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原我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自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原我某公司以“1:1激活”方式要求钱女士新购课程,实质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按双方重新约定的230元/节计算,合计应退9890元。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一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作为原我某公司签约时的唯一股东,以其账户收取课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构成横向人格混同。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一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被告二双某公司、被告三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萧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苏杰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经历三次闭店和经营主体的变更,面临转课收费、主体混同避责等行业乱象。在本案中,“1:1购买课程以激活原先未用课程”行为值得探究,这是预付式消费领域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消费者应保持谨慎。(潮新闻 记者 金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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