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印花税暂行条例(1200字以上)

国税地字〔1988〕2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篇2:印花税暂行条例(1200字以上)

印花税最新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因为税率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不少纳税人也不会太多关注该税种,对此知之甚少,但其征税范围却很广泛。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印花税并利用好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本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采访了税务专家。

我国印花税概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兰。旧中国于1913年首次开征。1927年******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8年简化税制时,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单独征收。为了在税收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广泛筹集财政资金,维护经济凭证书立、领受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国务院制订并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印花税的计算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第二种为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征税范围和税率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5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根据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分为1‰、0.5‰、0.3‰、0.05‰四档。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适用定额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