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李梅的婚姻生活似乎并不如她的名字般甜美。她与丈夫张强在相识、相恋、结婚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本以为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然而,房产的问题却成了他们婚姻中难以逾越的鸿沟。李梅是个事业心强的女性,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是同事眼中的佼佼者。而张强则是个典型的“家庭煮夫”,他性格温和,对李梅体贴入微,但在事业上并无太大建树。这样的性格差异在恋爱时或许还能相互包容,但结婚后,两人之间的矛盾却逐渐显现。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张强家境殷实,父母在他婚前便全款为他购置了三套房产。原本这些房产只是张强一个人的名字,但结婚后,李梅的父母觉得既然两人已经结婚,房产证上自然应该加上女儿的名字。张强考虑到两人已经结婚,且珍惜这段婚姻关系,便爽快地答应了。
然而,李梅对这样的安排却并不满意。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付出得更多,无论是家庭开销还是照顾孩子,都是她一力承担。
而张强则像是个长不大的孩子,整天只知道围着灶台转,没有一点男人的担当。这样的生活让李梅感到窒息,她开始考虑离婚。
经过深思熟虑,李梅终于向张强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张强听到这个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他以为两人只是闹些小别扭,没想到李梅居然真的想要结束这段婚姻。他试图挽回,但李梅已经下定决心,任谁劝说都无用。
在谈到财产分割时,李梅提出了一个让张强无法接受的要求——她要求分得三套房产的60%份额。她认为自己在婚姻中付出得更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
而张强则认为这些房产都是他婚前全款购置的,即使婚后加上了李梅的名字,也不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两人的争执愈演愈烈,最终只能对簿公堂。在法庭上,李梅主张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她列举了自己在家庭中的种种付出,包括照顾孩子、支付家庭开销等。而张强则坚称这些房产是他婚前购置的,与李梅无关。
@芹姐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虽然三套房产是张强婚前全款购置的,但婚后已经加上了李梅的名字。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张强将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给了李梅。因此,在离婚时,这些房产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考虑到李梅在婚姻中的贡献较大,因此判决她分得三套房产的60%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和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尊重。
综上所述: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虽然这三套房产是张强婚前购置的,但婚后已经加上了李梅的名字,这就意味着张强已经自愿将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给了李梅。
因此,在离婚时,这些房产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考虑到李梅在婚姻中的贡献较大,法院最终判决李梅分得三套房产的60%份额。
这一判决让张强感到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的财产被无端剥夺了。但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因为个人的情感而偏袒任何一方。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也保障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它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