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结婚后10年无子,检查后是丈夫不能生育,她在外面找了个情人,怀孕后生下了女儿,丈夫暴怒,和她离婚,女子要情人对女儿负责,谁知鉴定后情人和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女子傻了,跑到公安局报警,说自己被网友强奸后生下女儿,网友拒绝亲子鉴定,女子将网友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任丘司法)
赵倩心里很是烦恼,她和丈夫张磊婚后10年,始终不能生下孩子。
两人到医院里一查,原来是丈夫的问题,丈夫一直对自己不错,赵倩不好意思要求离婚。
可是赵倩对孩子的渴望,越来越浓烈,每次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赵倩都忍不住想多看几眼。
赵倩在一家鞋店里当销售员,同事王辉和她走的越来越近。
赵倩经常把家里的事情向王辉诉说,一来二去俩人开始暧昧,随即发生了关系。
赵倩怀孕了,这是她求之不得的事情,虽然明知道这不是丈夫的孩子,将来会有很多麻烦,这也挡不住赵倩想做母亲的心情。
张磊知道妻子出轨后,理解她,但心里又难受,过不了这个坎,妻子背叛了自己,他坚决不能原谅。
张磊选择和赵倩分居。
一年后赵倩生下了一个女儿,她和丈夫张磊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为了养活孩子,赵倩想尽办法挣钱,无奈自己身无所长,能力有限,勉强把女儿养到7岁,该上学时,赵倩捉襟见肘,实在难以支撑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
她找到当年的情人王辉,希望他能负担起孩子的生活费,谁知王辉根本就不认账,他有自己的老婆孩子,不想节外生枝,再养别的孩子。
俩人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跑到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令赵倩大吃一惊,这么多年来她都以为孩子就是王辉所生,谁知王辉和女儿没有半毛钱关系。
赵倩这才想起来,当年她曾和一位网友刘文亮聊的热火朝天,俩人相约在重庆见面。
到了见面的时候,赵倩和刘文亮开了房间,干柴烈火,立刻滚了床单。
俩人发生关系时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赵倩这会细细回忆起来,女儿应该就是刘文亮的孩子。
可惜俩人只见过那一面,事后匆匆一别,再没有见过,早就天隔一方,失去了联系。
赵倩想尽各种办法寻找刘文亮,可是迟迟没有消息,无奈之下她想了个办法,她到警局报案,说自己几年前被网友刘文亮强暴,还生了女儿。
警察介入后,很快,刘文亮被扒了出来。
赵倩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独自养活女儿,她要求刘文亮和女儿做司法亲子鉴定,并要求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但是刘文亮却认为,当年和赵倩只见过一面,自己可以保证赵倩不会怀孕。
刘文亮拒绝和女儿做亲子鉴定,他不想给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更不会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赵倩把刘文亮告到了法院。
赵倩拿出和刘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当年曾经和刘文亮确实发生过关系,并要求刘文亮和女儿进行亲子鉴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1、首先,赵倩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刘文亮与女儿进行亲子关系的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这一条款为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以,赵倩提出的要求,并没有不妥之处,这是她的合法权益。
2、一审法官认为,赵倩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证明刘文亮和女儿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认为,赵倩在怀孕时,并未和丈夫离婚,她在婚外还有个情人,而且,也不能保证,她和其他人也有发生过关系。
并且,赵倩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受孕时间就和刘文亮发生关系时候的时间相吻合。
更奇怪的是,赵倩在怀孕后,并没有及时告诉刘文亮自己怀孕生子的事情,这种行为,有违常理。
赵倩和刘文亮只有一面之缘,并未长期在一起生活。
因此,法官认为,赵倩仅凭和刘文亮发生过一次关系,以及女儿和与丈夫,情人均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不足以推定刘文亮就是女儿的父亲。
一审驳回了赵倩的诉讼请求。
3、赵倩不服,提起二审,再次请求确认刘文亮和女儿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在二审中,赵倩提供了自己去派出所报案的回执单、和刘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接报回执等证据。
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刘文亮是女儿的父亲,但足以达到“必要程度”。
也就是说,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赵倩与刘文亮曾发生过关系,且根据时间分析,刘文亮与女儿可能存在亲子关系。
在此情况下,刘文亮依旧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 刘文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文亮与女儿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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