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88岁的老母亲因车祸意外去世,获赔32万元的赔偿。大哥出面进行分配,考虑到母亲一直跟着三弟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均是三弟承担,大哥决定让三弟分17万,其余四兄妹红分15万。结果没想到,分完后,大嫂不乐意了,让大哥一纸诉状把三弟给告了,要求重新分配。 2024 年 3 月的一天,洛阳伊川县 88 岁的张老太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协商,司机所属的运输公司向张老太的子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32 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老太育有五兄妹,分别是大哥张建国、二哥张建军、三弟张建民、四妹张桂兰、五妹张桂英。母亲去世后,五兄妹聚在一起商量赔偿款的分配事宜。大家一致同意由大哥张建国牵头处理,因为他在兄妹中威望较高,平时家里有大事也都是他拿主意。 张建国在家庭会议上提出,母亲晚年一直跟着三弟张建民生活,已经有 8 年时间。这 8 年里,母亲的衣食住行、生病就医等所有开销,全是三弟承担,其他兄妹只是逢年过节买点东西、给点零花钱。“建民为咱妈付出最多,这点大家都看在眼里。这 32 万赔偿款,得多给他分点。” 经过核算,张建国提出分配方案:三弟张建民分得 17 万元,剩下的 15 万元由他和二哥、四妹、五妹四人平分,每人约 3.75 万元。对于这个方案,二哥、四妹、五妹都表示同意,三弟张建民也觉得合理,当场就按这个方案分了钱。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三天后,大哥张建国突然找到三弟张建民,说大嫂王慧对分配方案有意见,觉得三弟分太多了,要求重新分配,让五兄妹平均分配这 32 万元。 张建民当场愣住了,他不解地问:“哥,分配方案是大家一起定的,当时你也在场,怎么现在又变卦了?” 张建国支支吾吾地说:“你嫂子说,都是妈的孩子,凭啥你分那么多?她天天跟我闹,我实在没办法。” 原来,大嫂王慧觉得,虽然三弟照顾母亲辛苦,但赔偿款是母亲的 “遗产”,理应五兄妹平均分配。“他照顾母亲,我们也没闲着,逢年过节不也给钱给物吗?凭什么他一个人就分走一半多?” 王慧在电话里跟四妹抱怨道。 在大嫂的再三怂恿下,张建国于 2024 年 5 月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弟张建民告上法庭,以 “分配方案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 为由,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重新平均分配 32 万元赔偿款。 庭审中,张建国的代理律师称,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平均继承,大哥之前的分配方案未经大嫂同意,属于无效约定。 张建民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配时应考虑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的扶养义务等因素。“张建民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理应多分。” 二哥、四妹、五妹作为第三人出庭,均表示认可原分配方案,认为大嫂是无理取闹。 伊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老太生前确实与三弟张建民共同生活 8 年,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均由张建民承担,其他兄妹仅尽到辅助赡养义务。32 万元赔偿款中,包含丧葬费 3 万元(已由张建民垫付)、死亡赔偿金 26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法院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但分配时可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考虑各近亲属与受害人的亲密程度、对受害人的经济依赖程度和扶养程度等因素。 关于丧葬费,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已由张建民实际垫付,应先从赔偿款中扣除归张建民所有。剩余的 29 万元,考虑到张建民对母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母亲共同生活,应适当多分;其他兄妹尽了辅助赡养义务,可适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分配方案中三弟张建民分得 17 万元的部分(包含 3 万元丧葬费),其余四兄妹共分 15 万元的分配方式,驳回原告张建国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明确:“家庭成员在分配死亡赔偿款时,应兼顾法理与情理,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照顾,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 此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法律专家表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体现公平原则,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家庭实际情况,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亲属给予适当倾斜。 “亲情是金钱买不来的,不能因为一笔赔偿款伤了手足之情。” 专家呼吁,家庭成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少一份计较和算计,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对簿公堂。 张建国在拿到判决书后,羞愧地向三弟和其他兄妹道歉,表示是自己糊涂,受了妻子的影响。三弟张建民也表示,事情过去了就不要再提,希望兄妹们能珍惜亲情。这场因赔偿款引发的风波,虽然暂时平息,但也给这个家庭敲响了警钟:在金钱面前,亲情更应被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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