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   地铁里低头系个鞋带,竟被当众指认鞋里藏摄像头

马俊哲律师 2025-09-19 08:39:58

#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   地铁里低头系个鞋带,竟被当众指认鞋里藏摄像头偷拍?女子当场检查男子鞋子,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侵权?9月11日,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二审有了结果,维持原判,认定两名女性乘客不构成对何先生的一般人格权侵害。这场持续了808天的纠纷,终于暂时画上了句号。   2023年6月11日晚,成都地铁1号线车厢内,两名女子罗某某和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怀疑是隐藏摄像头,随即用手机放大查看并与之争执。安保员介入后,三方下车处理。民警最终检查确认:鞋子无摄像设备,只是金属片反光。两名女子当场道歉,但何某某认为道歉不够诚恳,拒绝接受。事后,何某某的生活陷入困境——离职、求职受阻、情感破裂,甚至被迫转向自媒体谋生。他起诉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5万元,但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女子的质疑基于客观事实(反光现象),并非恶意捏造,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扩散信息,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诬陷”或“侵权”。   为何法院不支持何某某的主张?关键就在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确有名誉受损事实、行为违法、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而本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女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这就引出一个重要问题:公共场所的合理质疑和名誉侵权,边界到底在哪?如果只是因为怀疑就认定侵权,那以后谁还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反过来,如果质疑时言辞过激、行为失当,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 那地铁方面为何也不担责?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限于合理可预见的风险。由于现场未发生实质冲突,地铁方已尽到基本管理责任,自然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后,何某某表示将继续申诉。无论结果如何,维权不能变成侵权,怀疑也需守住边界。在这个摄像头无处不在的时代,我们既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也要尊重他人名誉不被伤害,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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