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男子计划将新房装修成婚房,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又将防水工程分包

洋仔说法 2025-11-08 01:22:29

湖北黄石,一男子计划将新房装修成婚房,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又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一家小批发部。在防水施工中,工人为赶工期,独自在卫生间作业时意外触电身亡,新房瞬间沦为“凶宅”。男子深感晦气与不安,认为房子已严重贬值。协商无果后,男子将装修公司及其分包商等一并告上法庭,索赔44万贬值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王先生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计划装修后作为他和未婚妻的婚房。   2023年5月,王先生与当地一家知名装饰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里白纸黑字地写着,施工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万无一失。   装修工程开始后,一切似乎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装饰分公司为了加快进度,将房屋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小批发部。   这家批发部规模不大,但据说有相关资质,于是他们派出了范某某等三名工人负责这项活计。防水作业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   那天,范某某独自一人在卫生间接手工作,为了赶工期,他忽略了一些安全细节,在操作中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王先生得知此事后,第一反应是震惊和悲痛,他虽然与范某某素不相识,但一个生命的逝去总是让人唏嘘。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这套原本充满希望的婚房,竟成了事故现场。这件事让他心理上难以接受,迟迟不敢入住。   王先生坦言,房屋的物理结构虽然没受什么损坏,水电功能也正常,可一想到卫生间里曾有人离世,他和家人就感到莫名的恐惧和不安。   王先生还担心,这套房子将来如果要出租或出售,肯定会受影响,在许多人眼里,这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子就是所谓的“凶宅”,价值难免大打折扣。   在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尝试与装饰公司、装饰分公司以及那家批发部进行协商,希望能就房屋的贬值损失达成一致。   但几次沟通下来,各方意见分歧很大。   装饰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将工程分包给了有资质的批发部,事故责任不在自己。   批发部则强调,他们只是按常规施工,意外纯属偶然。   协商陷入僵局,王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将这三方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4万余元,同时还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凶宅”指代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这种观念广泛存在,并已深刻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心理和交易价格,构成了特定语境下的“交易习惯”。   尽管案涉房屋尚未进行实际交易,无法提供一个精确的贬值数额,但在同等条件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与“干净”的房屋在市场上必然存在价格差异,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社会常识。   法院认为,这种差价损失虽然目前是潜在的,但却是未来必然要实际发生的,具有客观性和可预见性,应当纳入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先生本人的人身权并未因本次事故受到直接侵害,而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指与特定人格身份紧密相连、不可替代的物品,如长辈遗骨、唯一的结婚录像、荣获的功勋奖章等。   本案中,房屋虽然是王先生计划用于结婚的住所,承载了其对新生活的美好期待,但其“婚房”的身份,更多是主观意愿和阶段性用途的赋予,本质还是一般财产,它不同于结婚戒指或定情信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标准,不宜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批发部的雇员范某某在进行防水作业过程中死亡,这表明批发部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且批发部作为用人单位,应为范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装修公司将防水工程分包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且批发部具有“相应资质”。   法院认为装饰分公司在选任分包方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选任过错,其无需为批发部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批发部向王先生赔偿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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