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史某在早上6点过就开始处理工作,随后突发心梗离世,家属申请工伤被驳回,后来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史某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量比较多。事发当天他要组织安排重要事宜,前一晚都没有睡好,一直惦记着这件事。 领导也没睡好,生怕出岔子,所以在早上6点多联系他,询问具体细节安排得怎么样了。 史某又重新叙述了一遍方案,并且和相关同事全部联系了一遍,叮嘱他们届时要怎么做、什么时候到岗,把细节重新梳理了一遍。 做完这些后,史某便取车准备开往单位,谁知道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不幸离世。 家属非常痛心,史某处理工作时他们是知道的,出门时家属还让他不要太累,开车要小心。谁知道下楼不一会儿,就接到有人联系他们,说史某晕倒了。 单位也积极配合家属,赶紧为史某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清楚细节,知道早上6点多史某一直在处理公事,申请工伤认定是合理合规的。 可是人社局却不这么认为,上班时间不是8点半吗?早上6点多去世,怎么能拿来申请工伤认定?完全不符合逻辑。于是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家属又遭受重重打击,人都没了,时间虽然没到上班时间,但他一直在处理公事呀!现在的工作情况不一样了,以前上班、下班时间完全分开。 而现在每个人都抱着手机,领导一个电话、一条信息发来,你就得处理,这也应该属于工作期间吧。 不能再像七八十年代,没有手机的时候,上班就上班,下班就下班,下班了人都找不到,要找人还得直接跑到家里去。 所以,家属认为人社局按照以前的情况来衡量工伤的方式是不对的,便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说法,认为现在时代确实不一样了,认定工伤必须以实际调查为准。手机记录显示,史某6点多就已经在处理工作,这属于上班时间的延伸,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不服,认为条条框框写得清清楚楚,只有在上班期间出现的事故才是工伤,史某事发时间未到岗,不符合标准,于是提起上诉。 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必须结合当代时代赋予的特殊情况来衡量,不能固化地仅以文字解释。 每一个年代都有每一个年代的特殊产物,现在手机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也给工作带来了便利,但也给上班族带来了不便——下班时间还在处理工作,却很少能被判定为工伤,这就是规则的局限性。 本身条款没有问题,但依据条款衡量事情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不能单凭文字认定上班期间就是规定到岗后的时间,必须考虑他前期是否一直在处理工作,这才是对规定人性化、合理的解释。 一、人社局以“史某事发时间为6点多,未到法定上班时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人社局机械解读条款,将“工作时间”限定为单位规定时段,未认可提前履职的延伸性,故不予认定。 二、法院一、二审均支持家属诉求,认为史某清晨6点多已开始处理公务,该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驾车上班途中的突发意外与前期履职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院结合实际履职场景,认定提前处理公务属工作延伸,与途中意外具有关联性,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故支持诉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河南都市频道2025年11月9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