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丁、老许系夫妻,其子为小丁。2009年,小马、老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0年小丁、小马登记结婚,2012年房屋登记再老许、小马名下,各自份额50%。老丁、老许提供银行流水及汇款凭证显示向小马汇款转账共计79万元;小马有录音证明50%份额系老丁、老许给其的彩礼。
【裁判结果】
1.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购买于婚前,并于婚后登记至老许、小马名下;老许与小马在马某提供的录音中的陈述符合日常婚嫁习俗。结合双方特殊身份关系,可以认定房屋的50%份额系老许对小丁、小马二人的赠与。房贷绝大部分由老丁、老许偿还,小马、小丁共同还贷的部分系接受赠与后自愿出分的行为,不影响双方所有权份额。因此,老丁、老许共同享有50%份额,小丁、小马各享有25%的份额。
2. 老丁、老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老丁、老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总结】
婚前一方父母出自购房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为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1. 赠与还是借贷:实践中,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基于特定婚姻家庭关系,一般认定为赠与。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话,“谁主张、谁举证”,由父母承担证明责任;
2. 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通常,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但,若一方父母出资,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合理原因的,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之目的,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