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武汉刑场上跪着一个颤抖的身影,曾经万众瞩目的“刘三姐”程春莲,此刻面如死灰,双手被紧紧捆绑。行刑的枪口抵住她的后心,她突然发出撕心裂肺的喊叫:“我是为国家做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麻烦各位读者点一下右上角的“关注”,留下您的精彩评论与大家一同探讨,感谢您的强烈支持! 1992年春天,武汉一处刑场。 一名女囚被押解上来,她身穿囚服,身体微微颤抖。 倘若时光倒转十几年,黄石乃至更广范围内的人们或许能认出,这张写满恐惧的脸,曾是舞台上光彩照人的“刘三姐”扮演者——程春莲。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面对行刑枪口,她嘶喊出不甘与辩解,但一切已无法改变。 这名三十六岁的女子,其人生轨迹从备受瞩目的文艺明星,骤然坠落为经济罪犯,最终以一声枪响终结,成为那个激荡年代一个沉重的注脚。 程春莲1955年出生于湖北黄石一个普通工人家庭。 她自幼相貌清秀,能歌善舞。 十五岁时被黄石歌舞团选中,从此踏上艺术道路。 在团里,她练功极为刻苦,曾因过度训练多次受伤甚至昏倒。 这份努力使她迅速脱颖而出,成为团里的业务骨干。 在歌剧《刘三姐》中,她因成功塑造主角而声名鹊起,成为当地广受欢迎的明星。 然而,舞台上的光环并未带来她期望中的生活。 上世纪八十年代,市场经济浪潮兴起,程春莲眼见身边不少人“下海”后迅速致富,而歌舞团的收入相形见绌。 她内心的天平开始倾斜,认为自己的才华与人脉应有更“实际”的回报。 她最终离开歌舞团,先进入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后又因矛盾离职,成为寻找机会的个体。 1988年,一个“机会”主动找上门。 当时石油供应实行计划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计划外指标炙手可热。 黄石工业供销总公司多次求购未果,经人介绍找到了据说“有关系”的程春莲,请她帮忙联系渤海石油公司的业务员梁述胜。 程春莲应承下来,并运用个人手段与梁建立了特殊关系,成功为公司签下了一笔汽油与液化气合同。 作为回报,该公司将她调入旗下,并许诺高额分成。 这次成功如同打开了一扇大门。 程春莲发现,掌握“关系”就能撬动巨大利益。 她开始利用与梁述胜的联系,私下以个人名义为多家急需石油的单位牵线搭桥,每吨收取高额“信息费”。 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她以此方式非法获取了巨额钱财,总计超过七十万元人民币,这在当时堪称天文数字。 她的生活随之奢靡起来,并开始筹划利用积累的财富出国发展。 迅速累积的财富和异常活跃的“业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1989年,检察机关对程春莲立案侦查。 当合作方察觉风险并试图退还部分钱款撇清关系时,程春莲竟未选择隐匿,反而气愤地欲找对方“理论”,最终在家中被捕,当场查获大量现金与存折。 面对审讯,程春莲始终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她辩称所收钱财是“劳务费”、“信息费”,是搞活经济的合理报酬,甚至认为自己对解决企业用油难题“有贡献”。 她将责任推向行贿单位,在庭审时仍高声质问为何只追究她。 即便在证据面前,她仍心存侥幸,对关键犯罪事实避重就轻,错失了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此案在当时影响深远,被列为全国经济犯罪大案。 审理过程中,对于程春莲行为的定性曾有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她钻了制度空子,属不正当经营。 但最终司法认定: 程春莲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 其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且数额特别巨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2年4月,程春莲被依法执行死刑。 她的悲剧,是个人欲望在时代转型期无限膨胀并最终失控的典型案例。 她从一位凭借才华与努力获得成功的演员,堕落为金钱的奴隶,最终被贪欲吞噬。 程春莲案以极端的方式警示世人,无论身处何种时代,追求财富必须恪守法律底线。 此案也促使社会进一步反思与完善经济领域的制度规范,其教训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主要信源:(李晶霞主编. 囚牢女罪犯[M]. 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4.06: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