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前妻离婚一个月后,前妻去世,男子得知前妻立下多份遗嘱,将3家公司股权遗赠给了一个异性朋友,并指定朋友为2个女儿的监护人。前妻还把3000万财产留给了2个女儿,但是2个女儿要到22岁才能继承房产,前妻没有给她母亲留下任何遗产,只给他弟弟留了一套150万的房子,他觉得遗嘱不符合常理,将朋友夫妻告上法庭,结果让他傻眼。 张先生与蒋女士2016年在国外相识,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23年3月6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此时蒋女士已患卵巢癌,距离世不足一个月。 离婚时双方已分割财产: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蒋女士名下深圳3套房产、惠州1套房产及230万元补偿款归张先生所有,按当时估值,其分得财产超1000万元。 2023年4月,蒋女士因卵巢癌去世,张先生处理后事时才得知其生前立下多份遗嘱。2023年1月30日,蒋女士订立公证遗嘱,将名下3家公司股权及权益全部遗赠给合作15年的朋友、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离婚前一天,她订立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第一顺位监护人,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离世前几天,又立遗嘱指定王先生妻子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 此外,蒋女士将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含多套深圳房产、760多万元国内外存款,全部留给两个女儿,明确房产需女儿年满22周岁方可继承,在此之前由卢女士管理遗产。其遗嘱未给母亲留任何遗产,仅给弟弟留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重庆房产。 张先生对此无法接受,提出诸多质疑:其一,他作为女儿亲生父亲,监护权理应归自己,而非异性朋友王先生;其二,蒋女士曾患精神疾病,2015年至2022年先后就诊12次,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等,他怀疑蒋女士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三,蒋女士将股权遗赠给王先生,要么是两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要么是附义务遗赠,遗嘱中“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至成年”,而王先生未履行义务,不应获得股权。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卢女士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移交3家公司股权或支付股权收益款380万元,每月支付抚养费102500元,至女儿22周岁、按揭款3.8万元,至按揭还清、监护风险成本2.2万元,至女儿18周岁。 王先生、卢女士辩称,张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蒋女士多份遗嘱内容独立无冲突,公证遗嘱明确“无附加条件”,“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仅为情感寄托,非附随义务;蒋女士通过公证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遗嘱自由原则,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遗产份额,遗嘱合法有效;病历资料无法证明蒋女士订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张先生多次以相同事实起诉败诉,此次属于滥用诉权。 法院审理查明,蒋女士订立的多份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未约定王先生接受遗赠需以抚养女儿为条件,两份遗嘱相互独立,不构成附义务遗赠。 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虽为女儿亲生父亲、依法享有监护权,但民法典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蒋女士的指定不违法;蒋女士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不给母亲留遗产、仅给弟弟留房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未强制要求公民必须给父母分配遗产。 此外,法院查明,蒋女士名下3家公司中,一家公司股权已变更至王先生名下,一家为其全资子公司,另一家已注销,张先生要求移交股权或支付收益款的请求无依据。 2026年1月,张先生收到判决书:法院驳回其与两个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其全部承担。另一份判决则驳回张先生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主张,同时认定张先生为女儿法定监护人,支持将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判决支付其部分款项。 该案的核心是蒋女士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很多人认为其财产分配和监护权安排不合常理,但法律规定,公民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即受法律保护,遗嘱自由不受干涉。蒋女士此举大概率是信任王先生能照顾好女儿和财产,且离婚时已给张先生分配超千万元财产。 张先生原本以为自己有理有据,一定能胜诉,拿回股权和属于自己的权益,却没想到,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最终输掉了官司,还要承担高额的案件受理费。目前,张先生表示,自己不会接受这个判决,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这件事也提醒大家,遗嘱的订立和执行,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遇到遗产纠纷时,要理性看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贸然起诉。
